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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京市委关于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和谐南京建设的意见

大律师网 2015-01-31    人已阅读
导读:发布部门: 中共南京市委 发布文号: 宁委发[2006]58号 (2006年12月29日中国共产党南京市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为全面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
发布部门: 中共南京市委
发布文号: 宁委发[2006]58号
(2006年12月29日中国共产党南京市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
为全面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中共江苏省委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扎实推进和谐南京建设,现结合南京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学习领会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明确和谐南京建设的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1、深刻认识和谐南京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是在我国改革发展关键时期召开的一次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的重要会议。全会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全局出发,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了全面部署,反映了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体现了时代精神和人民愿望。全会通过的《决定》,阐明了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明确了和谐社会建设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工作原则和重大部署,是指导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纲领性文件。全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要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结合和谐南京的建设,切实把全会精神落到实处。
  近年来,南京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市委于2005年7月制定了关于构建和谐南京的意见,较早提出了建设和谐南京的战略目标和思路,全面推动各项措施的落实,和谐南京建设取得初步成效。富民工程有了突破性进展,城乡居民生活大幅改善,收入增幅列全国同类城市和全省前列;科学发展的新模式和新理念逐步确立,绿色南京战略和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工作深入推进,城乡人居环境不断改善;社会事业继续蓬勃发展,创新型城市建设初见成效;政治文明建设深入推进,民主法制建设取得新进展,服务型政府建设逐步深入。但也应当看到,南京正处在发展的关键期和转型期,目前还面临着许多错综复杂的矛盾和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城乡二元结构仍然明显,江南江北发展不够均衡;环境承载能力有限,资源节约利用水平不高;文化、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发展还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就业、住房等事关群众切身利益方面还存在不少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仍然艰巨。正确应对、切实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是当前各级党委和政府的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必须以六中全会精神为指针,按照中央和省委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深入扎实地推进和谐南京建设。
  2、进一步明确和谐南京建设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按照中央《决定》和省委《意见》的要求,紧密结合南京实际,和谐南京建设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和“全面达小康,建设新南京”的总要求,坚持统筹发展、兼顾利益、重在建设的方针,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协调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和生态建设,努力把南京建设成为经济发展更具活力、文化特色更加鲜明、人居环境更为优美、社会更加和谐安定的现代化国际性人文绿都。
  要把建设现代化国际性人文绿都作为和谐南京建设的阶段性目标,突出率先发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主旋律,努力在追求效率中注重公平,在增创特色中提高实力,在创新探索中完善体制,在城市发展中维护生态,实现人与自然、经济与社会、城市与农村、历史传统与现代文明的和谐发展。到2015年左右,使南京进一步具备科学发展的综合实力、开放包容的创新文化、公正健全的法治体系、绿色宜居的生态环境和以人为本的社会管理模式,现代化国际性人文绿都的形象和地位得到初步展示。
  和谐南京建设的近期目标是:2007年全市总体上实现全面小康。在此基础上,继续巩固小康成果,到2010年确保以区县为单位实现全面小康,全面达到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六个更加”的要求,建成惠及全市人民的高水平小康社会。实现国民经济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地区生产总值比2005年翻一番;城乡居民生活更加富足,收入分配结构更趋合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分别达到2.4万元和1万元以上;资源利用效率明显提高,生态市建设取得重要进展;社会就业比较充分,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各项社会事业繁荣发展,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备,服务型政府建设取得新进展;人民群众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全面提高,全社会创造活力得到充分激发,创新型城市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社会管理体系更加完善,社会秩序良好,持续成为全国最安全城市之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更加完善,人民群众的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城乡居民生活质量显著改善,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满意度继续提高。
  3、切实把握和谐南京建设的指导原则。建设和谐南京,既是一项长期的历史任务,又是一个重大的现实课题。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中央《决定》精神和省委《意见》要求,在实践中认真把握好以下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把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和质量放在发展的优先位置,让全市人民共享发展成果;坚持科学发展,在更高起点上推动南京跨越发展,增创南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特色优势;坚持改革开放,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建立健全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的体制机制;坚持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加快推进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领域的法治化进程;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着力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全社会合力共建,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凝聚一切社会力量,为建设和谐南京创造更加生动、更加协调、更加和谐的良好局面。
  二、坚持全面协调发展,夯实和谐南京的物质基础
  4、统筹区域发展,推动江南江北互动并进。加快推进“跨江发展”,加快建设“五个中心”,提升城市综合实力和区域竞争力,增强中心城市的集聚辐射功能。按照“整体提升江南,加快建设江北”的要求,以城市功能建设和产业提升为突破口,整体优化老城与新城新区的功能分工、人口分布、产业布局、基础设施配套和生态环境建设,加快形成江南提升与江北建设齐头并进、良性互动的发展新格局。严格控制老城开发性建设,提升老城的服务功能、环境质量和文化品质,进一步提升历史文化名城的国际影响力;继续高标准建设河西新城区和仙林、东山新市区,不断完善新区综合功能,把新区建成现代化的标志区。充分发挥南京沿江近海的独特优势,加快长江国际航运物流中心建设,推进沿江开发园区建设和产业集群培育,优化区域产业布局。着力抓好一批跨江通道、沿江高速、绕越高速和江北道路体系建设,构筑沿江成束、跨江成环的交通网络,不断加快跨江发展进程。大力推进江北新市区建设,进一步拉开城市发展框架,建成桥北、珠江、雄州等城市新组团,完善基础设施,提升环境质量,进一步增强综合服务和集聚辐射功能。充分利用江北地区自然资源和产业基础,增强江北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能力,积极吸引江南的技术、人才、资金,加快推进江北地区工业化进程;加大对江北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推动先进城区和相关部门实施对口帮扶,形成南北联动的发展态势。
  5、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全面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加快建立城乡一体的产业布局体系、基础设施体系、公共服务体系和政策支撑体系,着力缩小城乡差距,形成城乡良性互动、共同发展的新格局。高起点制定乡镇发展规划,立足资源整合、产业培育和人口集聚,积极推进“三个集中”,加快“三城九镇”和中心村建设步伐,着力构建科学合理、各具特色的郊县城镇体系,2010年郊县城镇化水平达到68%以上。坚持以优化结构、节约资源为目标,以新型工业化为龙头,带动服务业的大发展和现代都市农业的建设,实现郊县经济在统筹协调基础上的跨越式发展。围绕重点工业园区建设,增强郊县工业的有效投入和集约投入;大力发展商贸、旅游、物流等各类服务业,使服务业成为郊县经济的新增长点;加快建设都市型现代农业,推进高效农业规模化。稳步推进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落实各项农业补贴政策,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2007年力争使低收入纯农户人均收入增加1000元。加大对农村经济薄弱地区帮促力度,打造城乡合作发展平台。抓好新农村康居示范建设,建成一批富有南京乡村特色、在全省先进的中心村。深入实施村容村貌整治工程,着力解决农村安全饮水、清洁能源、卫生公厕、污水和垃圾处理等问题,不断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统筹城乡社会事业和社会保障,全面推进农村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各项事业的发展。
  6、统筹经济与社会发展,提高社会事业水平。大力提高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水平,加快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服务体系,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满意度。坚持教育优先方针,加快建设全国教育名城,保证财政性教育经费增长幅度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努力缩小城乡、区域教育水平差距。推进城乡教育高位均衡发展,增加对郊县教育事业的投入,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财政教育经费新增部分主要用于农村教育。启动教育跨江发展“双十”工程,组织城区十所学校与江北进行对口帮扶,实施振兴江北教育十件实事,推动江北地区教育事业加速发展。保证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宁顺利就学,基本实现“同城待遇、同班学习、同步发展”。继续推进免除义务教育阶段杂费,2010年前免除城乡“低保”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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