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
1、认真核定与核查缴费工资基数,通过专项审计和稽核,重点对瞒报、少报和漏报缴费工资基数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2、努力提高基金收缴率,对受“非典”影响较大的几个行业、企业要加大征缴力度,尤其是对一些批准缓缴的企业,要严格按照市劳动保障局下发的京劳社保发[2003]83号文件规定要求,将缓缴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缴到位。
参见:关于落实2003年度基本医疗保险扩面征缴与医疗费用控制考核指标问题的通知 (京劳社保发[2003]113号)
发布日期: 2003年6月30日
执行日期: 2003年6月30日
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1、2001年3月31日(含)前参加工作、2001年4月1日后从单位办理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员,退休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男不满25年,女不满20年,个人按照本人退休前缴费工资基数12%的比例补缴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互助费用,其中9%的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1%的费用纳入大额医疗互助资金,2%的费用注入个人帐户。足额补缴后可以享受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
2、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工伤1级至4级的参保人员,因企业破产而办理提前退休的,累计缴费年限男不满25年、女不满20年的,补缴医疗保险费用时提前退休年限对应的企业缴费部分,由破产企业补缴。
参见:关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社医发[2003]119号)
发布日期: 2003年7月4日
执行日期: 2003年10月1日
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已退休的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按时缴纳的,不计入个人帐户,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其医疗费用。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用人单位的开户银行以"委托银行收款"的结算方式按月扣缴。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从职工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缴费的基数和比例
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法确定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中"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是指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范围内发放的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比例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特殊群体的缴费基数
1、 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及初次就业和失业后再就业的人员,以本人工作第一个月的工资作为当年缴费工资基数。从第二年起,以本人上一年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2、 在医疗期内的病休人员,其病休期间领取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在不足整年度时与病休前的当年工资合并计算)作为第二年缴费工资基数。
3、 被派到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不含临时派出)工作的人员,按派出前上一年本人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次年缴费工资基数按上一年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进行调整。
4、 企业外派、外借及劳务输出到其他单位工作的人员和下岗人员,以在原企业领取的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这些人员在非本企业取得的劳务收入可与本企业发放的工资合并计算,作为第二年缴费工资基数。
用人单位使用非本单位的人员时,应按月为其提供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中企业缴纳部分的资金,并在签定劳务协议时予以明确。职工以非本企业取得的收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须包含企业缴费部分,由本人向本企业缴费,企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费。
缴费年限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实施前,参保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已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连续工龄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后,其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年限,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实施后的缴费年限,按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时间计算缴费年限。
退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规定
1、 2001年4月1日以前已退休的人员,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 2001年4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2001年3月31日以后退休的职工,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2001年4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2001年3月31日以后退休的职工,退休时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男不满25年,女不满20年的,由本人按照用人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比例,按退休时的缴费工资基数一次性缴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其连续工龄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缴费年限的认定审批
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其用人单位须持《北京市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审批表》,到参保地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审批手续;经核准后,再到区(县)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手续。
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规定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互助资金的,在职参保人员不计为缴费年限,参保人员个人帐户金暂不划入。
未按时足额缴费之月以前,职工和退休人员发生的医疗费按结算期计算并按规定支付;未按时足额缴费之月及以后,职工和退休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和大额互助资金不予支付;待单位按规定补齐欠缴金额后,按规定补计个人帐户及支付其有关医疗费用。
对用人单位的处罚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或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致使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未能按规定划入个人帐户,职工和退休人员不能享受相关医疗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职工和退休人员由此造成的损失。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或者不按规定申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致使基本医疗保险费漏缴、少缴,或者不按规定代扣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对个人的处罚
个人骗取基本医疗保险金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追回,并可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医疗机构的处罚
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
1、将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或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的;
2、 将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或者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的;
3、 将非急诊、抢救病人的费用列入急诊、抢救项目支付的;
4、 将不符合住院的病人进行住院治疗,或者故意延长病人住院时间,或者挂名住院、作假病历的;
5、 挪用他人个人帐户的;
6、 弄虚作假、调换药品的;
7、 采取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金的。
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赔偿损失;有违法所得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至2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对药店的处罚
定点零售药店有下列行为之一:
1、不按外配处方出售药品的;
2、不按处方剂量配药的;
3、将入方用药换成其它物品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至2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零售药店资格。
对经办机构的处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医疗保险规定,致使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市或者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不按规定支付医疗保险待遇的,由市或者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进行批评,并责令其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损失的医疗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单位或者个人挪用医疗保险基金的,追回挪用的医疗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缴费登记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到工商企业执照注册地或单位住所所在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
区县社保经办机构依据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填报的《社会保险登记表》、《社会保险补充登记表》和《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登记表》,建立用人单位和职工与退休(职)人员基本信息库。
缴费工资基数核定
用人单位于每年第一季度,持《社会保险登记证》、《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