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安全认证问题的复函

大律师网 2015-01-31    人已阅读
导读:厦门市劳动局:你局厦劳监(1990)第021号关于“安全认证”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现答复如下:特种设备的安全认证工作,是各级劳动部门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机构的职权。有关安全认证的检测检验技术工作,应由各级劳动(职

厦门市劳动局:

  你局厦劳监(1990)第021号关于“安全认证”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现答复如下:

  特种设备的安全认证工作,是各级劳动部门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机构的职权。有关安全认证的检测检验技术工作,应由各级劳动(职业)安全卫生检测检验站承担。监察机构认为必要也可委托检测检验站行使安全认证职权。

  我部颁发的《职业安全卫生检测检验站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条第3款和第4款所规定的“安全认证”,系指安全认证工作的具体工作。

阅读全文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推荐

更多>>

相关咨询

注册
TOP
2008 - 2026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