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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劳动安全条例(试行)》第二条的决定[

大律师网 2015-01-31    人已阅读
导读: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将《河南省劳动安全条例(试行)》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的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

  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将《河南省劳动安全条例(试行)》第二条修改为: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的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附:《河南省劳动安全条例(试行)》原第二条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的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在本省境内的中外合资、外资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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