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在役压力容器检验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检验准备
第三章 容器的检验
第四章 外部检验
第五章 内外部检验
第六章 全面检验
第七章 一般缺陷的处理
第八章 检验报告
第九章 附则
西藏自治区锅炉安装质量监督检验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检验程序
第三章 监检项目与质量监督要求
第四章 附则
西藏自治区在役锅炉检验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检验前的准备
第三章 停炉时的内部检查
第四章 运行状态下检验
第五章 水压试验检查
第六章 事故检验
第七章 缺陷处理
第八章 附则
自治区各有关厅、局、委、、办,各地市劳动局,西藏军区后勤部,西藏自治区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
各有关单位
锅炉压力容器在我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中得到了广泛的使用,是承压的具有爆炸危险的特种设备。搞好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检验工作,使之制度化、规范化,对于确保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有着重要意义。现将《西藏自治区锅炉安装质量监督检验规范》、《西藏自治区在役锅炉检验规范》和《西藏自治区在役压力容器检验规范》发给你们,请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希望各单位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三个检验规范。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向我局或自治区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反映。
西藏自治区劳动局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西藏自治区在役压力容器检验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在役压力容器的检验,确保安全经济运行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下简称《规容规》)规定监察的容器,但不包括气瓶、溶解乙炔气瓶、槽车、球形贮罐等。
第三条 本规范所定的检验内容、项目和要求,均遵照《容规》及其所收有物有关技术标准和劳动部的有关文件规定。
第四条 压力容器检验后,检验员应根据检查内容出具《压力容器检验报告书》,报告书应明确提出检验结论和缺陷处理意见,并对检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第五条 检验员在检验中,若发现严重的质量问题时,应及时向制造单位或受检单位或受检单位提请该单位采取安全措施,限期解决或停止运行。
第二章 检验准备
第六条 受检单位按照规范要求及时向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申请压力容器检验事宜。
第七条 受检单位必须提供受检容器的完整资料:包括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竣工图、安全附件合格证及调试资料;经劳动部门监检的容器必须具有监检证书、用户单位的使用、检修、操作规程等记录和有关资料,经检验部门检验过的容器还必须有检验报告。
第八条 压力容器应具备有关技术文件、图纸等资料。若设计、制造单位沿款向使用单位提供的,应无条件向用户提供或予以说明。
第九条 检验员应向受检单位说明容器检验申请须知及有关注意事项。受检单位应对检验工作提供方便,并派专人配合,若准备工作或安全工作不落实,检验员有权停止检验工作。
第三章 容器的检验
第十条 根据《容规》要求和容器的实际工作情况,将容器检验分为首次检验和定期检验。定期检验可分为处部检验、内外部检验和全面检验。
第十一条 首次检验
1.资料审查,审查资料内容包括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是否符合《容规》的要求,,按《容规》审查竣工图,对中压以上的反应,贮运容器不应有主要受压元件图、强度计算书等;设计、制造必须有许可证。对新容器的检验必须注意有无当地劳动部门的产品监检证书。
2.审查图纸、强度计算书,了解容器的结构型式、技术特性等。
3.审查《质量证明书》中材质报告、核对材质是否符合《钢制石油化工压力容器设计规定》主要受压零件(筒身、封头、法兰、主螺栓、加强板、试板等)材质的理化性能,焊材的理化性能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对存在疑问的数据,应请受检单位向制造厂索取原始数据凭证。
4.审查《质量证明书》中无损探伤报告,对探伤的设备、比率、探伤长度,按《GB3323-87》及图纸要求进行审查。
5.上述这资料审查中,若资料不全或存在疑问,检验员应查明情况并记录在检验报告中。
第十二条 容器外观检查
1.铭牌必须符合《容规》要求,铭牌上至少应载明制造单位名称、制造年月、容器名称、产品编号、设计压力、设计壁温()及容器总重(kg)等,编号是否与资料一致,有保温层的容器铭牌必须露出保温层外面
2.根据图纸及《质量证明书》测量容器的直径、长度、封头表面最大凹凸量,直边最大纵向皱折深度,焊缝错边量及对接焊缝处形成的棱角度,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3.肉眼检查焊接接头的内外表面及热影响区质量,有无裂纹、焊瘤、气孔、弧坑、夹渣、漏焊等缺陷,测量咬边深度。若有怀疑,可用放大镜及无损探伤检查。
4.容器焊缝不允许有十字焊缝结构,相邻之间的焊缝距离须大于3倍筒体的厚度,且不小于100mm.
5.对封头及筒体测厚时,每筒节不少于2点,对多板拼成的每板也不少于2点,每点重复3次。
6.法兰面应垂址于接管或筒体的主轴中心线。接管法兰螺栓通孔不应和壳体主轴中心线相重合,应对称地分布在它的两侧。有特殊要还应,应在图样上说明。若对螺纹接头有怀疑,可拆开以核对有效螺纹长度,并注意螺栓质量。
7.内径 100mm的反应、贮运容器,不能利用其他可拆装置进行内部检查时,应开设入孔检查孔,入孔的尺寸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安全附件检查
1.压力表。核对容器所装压力表的数量,确认表盘直径、刻度范围、精度等是否符合《容规》。压力表是否在检验周期内及是否铅封。
2.安全阀爆破片。核对有关铭牌、标志、合格证,查看安全阀的铅封是否完整,爆破片的试验数据是否符合有关要求,定期高度必须有高度报告。
第十四条 安装质量检查
1.根据图纸要求,检查容器支座是否符合规定,要注意地脚螺栓是否符合要求。
2.检查容器表面有无锈蚀等缺点,是否按有关规定漆色。
3.当压源和压力高于容器最高工作压力时,应检查是否安装了高度合格的减压阀,液面计选型、安装是否正确。
第十五条 定期检验
在待容器投入使用后,按《容规》要求每年进行一次检验。
第四章 外部检验
外部检验可在容器运行时进行。
第十六条 查阅资料,主要了解运行记录,审查修理和检验记录,若受检容器缺少档案资料,则应督促建档。
第十七条 外观检查
1.容器的防腐层、保温层及铭牌是否完好,并进行多点测厚,若测出的厚度小于最小壁厚,须重新进行强度校核。
2.检查容器表面有无裂纹、变形、局部过热等异常现象,尤其要注意形状变化部及热影响区部位。
3.检查各焊缝、接管焊缝等有无渗漏和泄漏。
4.对经常开启端盖等容器,应注意紧固结构是否有变形、磨损等异常现象。
第十八条 安全附件检查
1.安全阀
将工作压力提高至安全阀的开启压力,以验证它是否符合要求。运行时若无法试验,可在检验员同意的限期内,拆下进行调试,并将调试结果归入档案。
2.压力表
检查压力表是否在有效的检验周期内,铅封是否完好,同系统的压力表读数是否一致,其校验结果需归入档案。
3.爆破片
核实爆破片铭牌上的爆破压力和温度是否符合运行条件。
4.容器系统中的减压阀、截止阀是否完好、阀门参数是否符合要求,有无泄漏、锈蚀、卡死等现象。
5.检查液位计、温度计是否完好。
第五章 内外部检验
内外部检验应在容器停止使用时进行,打开入孔(或检查孔),使检验员能对容器内部进行观察、检验。
第十九条 外部检验的全部项目按本规范4进行。
第二十条 检查容器内表面及焊缝质量,对腐蚀处必须进行测厚,对焊缝质量有怀疑之处必须进行无损检测。
第二十一条 对容器的主要紧固螺栓,应逐个进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 安全附件应送有关部门进行校验。
第六章 全面检验
全面检验在容器使用6年后进行。
第二十三条 内外部检验的全部项目按本规范5进行。
第二十四条 受检单位,应拆除容器的外保温层、内部衬里及内件,以便检验员能对容器进行全面检查,对主要焊缝还要进行无损检测。
第二十五条 以上检验工作合格后,对容器进行耐压试验。
第七章 一般缺陷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 凡一九八四年底前使用的而又未进行过全面检验的在役压力容器,均参照《容规》及有关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资料不全的容器
1.新容器由用户向制造厂索取资料。
2.旧容器若无法补齐资料,则至少要弄清材质,进行取样分析,并按同类材料的最低性能进行强度校核。
第二十八条 结构与图纸不符的容器
1.应由使用单位与设计单位联系,取得设计单位的同意。
2.以经设计单位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