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为了明确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陕西省劳动安全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本意见所称安全生产的范围,主要是指生产、经营活动,行政、事业工作以及公共场所中涉及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2、本意见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涉及安全生产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
3、安全生产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和劳动进遵章守纪”的管理体制;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4、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保证其实施。
5、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大力支持工会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在研究决定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问题时,应吸收同级工会参加,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6、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定的义务,对违反安全生活法律、法规的行为都有制止、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二、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
1、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是: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及时制定和发布安全生产的法令、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3)制定安全生产规划,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要内容,并保证其实现;
(4)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并进行考核和奖惩;
(5)负责治理危及公共安全的事故隐患,对不能及时消除的隐患,督促采取防范措施。负责组织对危险性大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论证、审批和验收;
(6)按国家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及监察、监督机构,并对其工作进行全面考核;
(7)按规定负责组织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8)负责向上级政府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2、省长、市长或行署专员、县(区)长、乡(镇)长对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的领导负具体领导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领导人,凡涉及安全生产工作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3、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需要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综合管理、协调和指导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研究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提出相应对策,并组织实施;
(2)对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3)研究拟定有关安全生产的综合性规定,报政府发布后组织实施;对于重大问题,必要时研究拟定立法文件,报人大批准后组织实施;
(4)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协调、处理跨地区、跨部门的重、特大事故隐患的评估工作。负责督促有关地区和部门对重、特大事故隐患进行整改;
(5)经授权代表政府组织对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6)统计各类伤亡事故,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发布安全生产公报;
(7)负责本地区和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工作,向同级政府提出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奖惩建议;
(8)制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并负责实施。
各级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承办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1、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综合管理本地区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行使国家监察职权。其安全生产职责是:
(1)负责监督检查行业管理部门和企业对劳动安全卫生、矿山安全、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根据实际需要拟定有关政策措施或按照立法程序拟制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依法处罚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违章行为;
(2)负责制定和提出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3)督促企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依照国家规定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和发证;按规定对特种设备进行检验,对危及劳动者安全的工作场所进行检测;
(4)参加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改工程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审查和验收工作;
(5)参加并监督对企业伤亡事故的调查,负责事故的批复结案工作;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2、各级公安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道路交通、消防、化学危险品、民用爆炸品的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其安全生产职责是:
(1)负责宣传、贯彻国家道路交通、消防及化学危险品、民用爆炸品安全管理和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地方性有关规定,并监督实施;
(2)负责制定道路交通、消防及化学危险品、民用爆炸品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3)开展有关道路交通、消防及化学危险品、民用爆炸品安全工作的宣传教育活动。对上述有关专业和义务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
(4)负责组织或指导道路交通、化学危险品、民用爆炸品事故及火灾的预防和抢救工作;
(5)检审机动车辆,考核机动车驾驶员,发放车辆审验合格证及驾驶员证件。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依法纠正违章行为;
(6)对防火工作及化学危险品、民用爆炸品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发出整改指令书;
(7)按省政府要求做好有关铁路道口的交通安全,制止和处理违章通行;
(8)按规定负责或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根据政府安排负责做好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3、各级交通行政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本地区道路运输行业、水面交通及所辖民用航空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其安全生产职责是:
(1)负责国家关于公路建设与管理、道路运输行业、水面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工作。根据实际需要依法制定有关规定,并组织实施;
(2)负责制定公路建设及管理、道路运输行业、水面交通及所辖民航安全管理方面的中、长期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全面管理水面交通安全工作。负责船舶发证及定期检验;培训考核船舶驾驶人员;维护水面交通秩序,依法处理水面交通事故及违章行为;负责遇险船只的救助及打捞工作;
(4)负责本部门管辖的公路(包括桥涵)、航道安全设施(包括路标、航标、交通安全标志、安全护栏等)的设立、维护与管理,对事故多发路段、航段进行治理;
(5)负责汽车驾驶学校及驾驶员培训行业的管理工作;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和省政府要求管理的其他安全工作。
4、各级建设部门负责本地区建筑施工、城市燃气的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拟定、实施符合安全生产原则的城市建设和发展规划。其安全生产职责是:
(1)负责宣传、贯彻国家建筑施工、燃气管理和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结合实际依法制定有关规定,并监督实施;
(2)制定本行业安全生产的中、长期规划和近期目标,下达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负责建筑施工和城市燃气的安全管理工作及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本行业施工现场安全达标及文明工地建设活动;对现场安全生产防护设施和用品进行监督检查;
(4)对施工作业人员及城市燃气安全技术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5)负责科学、合理地规划城市各类建筑、设施。审定危险品仓库、燃气管线,储气罐群、各类道路、公共娱乐场所、会场、集贸市场等易发生事故的建筑、设施以及产品或工艺流程中有可能导致事故发生企业的选址事项,按消防法规及有关规范、标准审批预留安全通道及消防设施;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5、凡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归农业行政部门管理的,农业机械安全生产工作由农业行政部门负责,由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凡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直属于本级人民政府的,农业机械安全生产工作由该主管部门负责。其安全生产职责是:
(1)负责国家关于农业机械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工作,并根据实际需要依法制定、颁布地方性有关规定;
(2)各级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的牌证管理,技术检验,驾驶、操作人员考核,年检审验,安全检查,纠正违章和农业机械事故处理;
(3)上道路行驶的三轮农用运输车、专门从事运输和既从事农田作业又从事运输的拖拉机的安全技术检验、驾驶员考核、道路行驶牌证的制作、核发及国道、省道外的安全检查,纠正违章和事故处理由省公安厅委托省农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6、各级经济贸易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是:
(1)负责组织协调工交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2)检查工交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针对工交企业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落实整改规划,技术措施项目及经费,并督促按期完成;
(3)按规定管理铁路道口安全工作;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7、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以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