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电管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南方电联,电科院、武高所:
为了加强电力系统变压器类设备的管理,解决好变压器、互感器、电抗器等重要变电设备在选型、安装、运行中的问题,不断提高变电设备的健康水平,保证其安全经济运行,现将经修订的《电力工业部变压器类设备管理规定》、《预防110-500千伏变压器事故措施》、《预防110-500千伏互感器事故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原能源电〔1990〕1083号文印发的上述《规定》同时废止。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告部安生司、国调中心。
附件一:电力工业部变压器类设备管理规定
一、总则
1.1变压器类设备(包括电力变压器、电抗器、互感器、消弧线圈及阻波器等)是电力系统中的重要设备。为了切实加强电力系统中的变压器类设备的管理,不断提高设备健康水平,保证设备安全经济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电力系统内变压器类设备的管理。
1.3各网、省级电网经营公司(简称网公司、省公司,下同)及其电力生产企业(包括国家建设和多渠道集资建设的电厂)、供电企业、电力建设企业以及科研、设计、物资等单位都应遵守本规定。接入电网的地方电力生产企业、自备电厂的变压器类设备的管理也应参照执行。
1.4电力系统各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积极推行变压器类设备的全过程管理,做好招标、选型、监造、安装、运行、管理等主要环节的工作。
1.5各单位在执行本规定时,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有重点地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二、管理职责
2.1各网、省公司应在生产部或生技(供电)处设立变压器类设备专责人,归口管理发、供电的变压器类设备;并在电力试研院(所)设立变压器类专职人员,各供电企业、电力生产企业在生技处(科)设变压器类设备专责人。
2.2各级专责人员应具有一定的专业业务能力和工作经验,并应保持相对稳定。
2.3网、省公司专责人职责
2.3.1具体负责本电网变压器类设备的管理工作;
2.3.2组织安排变压器类设备的技术改造工作,掌握220KV及以上设备的大修内容及计划;
2.3.3参加110KV及以上大型变压器的事故调查分析,了解和掌握110KV及以上变压器类设备的重大缺陷和处理情况,督促及时消除重大缺陷,防止频发事故的发生;
2.3.4参加220KV及以上变压器类设备的设计审查、设备选型和安装验收等工作。
2.4网、省公司电力试验研究院(所)(简称电研院,下同)变压器类设备专职人员的职责
2.4.1协助网、省公司专责人做好变压器类设备专业技术工作;
2.4.2进行变压器类设备的技术监督,参加设备重大事故和缺陷分析,提出年度和专题技术分析报告;
2.4.3负责安排变压器类设备的重大特殊试验和解决技术关键问题;
2.4.4负责网、省公司变压器类设备技术情报的收集、交流及专业技术培训工作;
2.4.5建立220KV及以上设备的运行及事故(含故障)统计分析用的微机管理数据库。建立必要的台帐、图表、资料。
2.5供电企业、电力生产企业变压器类设备专责人的职责
2.5.1负责本单位的变压器类设备的运行检修管理和技术管理工作,组织贯彻有关规程、规定及反事故技术措施等要求;
2.5.2参与变压器类设备选型、监造、验收等工作。负责所属变压器类设备的大修、技术改进计划的编制和实施以及重大缺陷的消除;
2.5.3负责变压器类设备的运行分析、重大缺陷处理、事故、异常统计分析和年度技术总结;
2.5.4协调和绝缘监督、油务监督等有关专业之间的关系,以加强对变压器类设备的运行管理和全过程管理。
三、前期管理
3.1设备选用及监造
3.1.1专责人应参与新建、扩建及技改工程中变压器类设备的选型及招标审查工作。变压器类设备(包括重要的附件)按规定鉴定合格并取得运行经验方能正式选用,110KV及以上变压器类设备(含大机组配用的高厂变及启动变)应通过电力部、机械部两部组织鉴定才能选用;
3.1.2对500KV(330KV)变压器及首次采用的新形式的高压大型变压器类设备,设备专责人应参与有关制造、试验等关键工序中问题的研究。重大设备应根据合同和监造大纲派员进厂监制。
3.2竣工投产的交接验收
3.2.1基建或技改工程安装的变压器类设备,在竣工投产前供电企业,电力生产企业的变压器类专责人应参加验收;
3.2.2网、省公司变压器类设备专责人和电力研究院(所)的专职人员,应参加220KV及以上变压器类设备的验收工作;
3.2.3电力建设企业应按有关的《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向电力生产经营企业移交有关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电力生产、经营企业应将出厂及安装资料及时归档。
四、运行管理
4.1认真贯彻执行变压器类各种设备的运行规程及有关规程、反事故措施,做好设备缺陷记录,重要问题及时逐级汇报。
4.2结合季节性检修及设备的大、小修认真安排清扫及绝缘预防性试验(有条件者,可结合在线监测或带电试验进行)对设备运行工况、存在问题能做到有数据、有分析。
4.3对引进设备要按厂家使用要求或技术合同进行运行、维护、试验等。
4.4专业检查
4.4.1各网、省公司、试研院(所)的专责(职)人员可对所管辖范围内变压器类设备的专业管理、设备状况等进行检查;
4.4.2通过检查,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作法,对发现的问题应提出指导性意见,由有关单位拟定整改计划;对普遍存在或突出的问题可及时通报。重大问题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4.5设备评级和缺陷管理
4.5.1各网、省公司应根据本地区设备特点,制定评级标准和定级的具体办法。并通过互查、竞赛、评比、奖优罚劣等办法,促进评级工作的开展;
4.5.2供电企业、电力生产企业的变压器类设备评级工作应根据评级标准进行,每年不少于一次。评级结果,随年度总结报主管公司;
4.5.3对于变压器类设备中存在的一般缺陷,各供电企业、电力生产企业要纳入检修计划,通过检修予以消除。对带病运行的设备要列入重点监视对象,制定监视措施,加强监视;
4.5.4严重威胁安全运行的设备缺陷,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理,并将异常情况及处理方案报主管公司并通报试研院(所),500KV(330KV)设备如有重大异常情况,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五、检修管理
5.1认真执行检修导则、规程,网、省公司要结合本地情况组织编制包括有检修项目、检修工期、工时和材料消耗等内容的变压器类设备的检修定额,并认真实施、考核。
5.2变压器类设备需贯彻以预防为主、计划检修和状态检修相结合的方针,做到应修必修、修必修好,讲究经济效益。
5.2.1抓好计划、准备、现场施工、交接验收、总结评价五个环节;
5.2.2大力推广经有关部门鉴定认可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5.2.3合理组织检修力量、提高检修效率,在确保检修质量的前提下,缩短检修工期;
5.2.4应做到经大修设备一次投运成功,达到一类设备标准,在检修周期内不发生因检修质量不良而引起的临时性检修,提高变压器类设备的可靠性。
5.3引进设备的检修按厂家要求或技术合同进行。
六、运行及事故统计分析
6.1变压器类设备在安装、运行或检修中发生事故或一类障碍后,供电企业、电力生产企业变压器类设备专责人要及时了解和记录,并向网、省公司专责人汇报。同时通知电研院(所)。对重大事故网、省公司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有关规定处理。
6.2供电企业、电力生产企业每年应对本单位变压器类设备运行及检修情况、事故率、设备完好率及可靠性指标等情况进行一次全面分析总结,于次年一月十五日报主管公司并抄送电研院(所)。网、省公司于三月底写出汇总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抄送部电科院(省公司抄送网公司)。电科院汇总全国情况,提出年度变压器类设备运行和事故统计技术分析报告,于五月底上报并转发网、省公司(总结的主要内容和报表格式见附件)。
七、技术档案管理
7.1网、省公司和电研院(所)应建立以下资料:
7.1.1.110KV及以上变压器类设备及100MW及以上火电机组配用的高压厂变和启动变的种类、型号、台数的汇总表和明细表;
7.1.2220KV及以上设备评级情况和重大事故及严重缺陷、异常情况记录、缺陷设备的油色谱记录。
7.2供电企业、电力生产企业应建立以下资料;
7.2.1本单位变压器类设备的种类、型号、制造厂、制造日期、投运日期、台数的汇总表和明细表;
7.2.2每台变压器类设备的安装地点、评级情况及重大设备缺陷记录和异常情况记录,如:变压器受短路冲击时间及倍数、变压器过负荷情况等;
7.2.3事故、障碍及处理情况记录;
7.2.4历年大修简要总结;
7.2.5变压器类设备原始技术资料及产品使用说明书。
7.3设备调用或移装时技术档案应随之移交。
八、备品备件管理
8.1变压器类设备备品备件管理参照《电力工业生产设备事故备品管理办法》执行。
8.2变压器类专责人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