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尽快实现我市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湘政发[2004]4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提高认识,明确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1、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体现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反映了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和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搞好安全生产工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筹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内容,是实施跨越发展战略的组成部分,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的基本任务,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基本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将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动员全社会力量,齐抓共管,全力推进切实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2、明确指导思想。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生命第一”的原则,进一步强化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大力推进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全面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采用先进的安全管理方法和安全生产技术,促进科技兴安,努力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
3、奋斗目标。具体目标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到2007年,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等重点行业和领域事故多发状况得到扭转,工矿企业事故死亡人数、煤矿百万吨死亡率、道路交通运输万车死亡率等指标均有一定幅度的下降。第二阶段:到2010年,初步形成规范完善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事故总量有较大幅度的下降。第三阶段:力争到020年,我市安全生产状况实现根本性好转,亿元国内生产总值死亡率、十万人死亡率等指标达到或接近全国安全生产先进水平。
二、明确责任,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1、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按照“在其位、谋其责;谁主管,谁负责;谁所有,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根据现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用制度来约束行为,用制度来规范行为。继续推进“行政首长负责制、部门领导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的“三制”管理。
2、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全面推行“一岗双责”。全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在履行职责的同时,要履行各自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全面实行“一岗双责”。①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③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督促检查和指导协调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④各级工会组织应维护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组织职工参与安全生产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⑤其他各级组织和各类行业协会、学会等中介机构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围绕安全生产,发挥各自优势,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并对各自的安全生产负责。
3、全面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各级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全面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做到目标明确、指标定量、责任到人。从2004年起,建立全市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市政府将对各地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分别下达控制指标,对安全生产情况实行目标管理考核,并将各级领导干部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列入绩效考核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对目标管理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实施行政问责。
4、建立惩处机制,严肃查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对所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都要按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的原则,严肃认真查处;对因工作失职、渎职而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将实施“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其行政管理区域的行政一把手和分(主)管领导依照国务院302号令和省政府148号令的规定进行行政责任追究;凡发生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其行政一把手将实行引咎辞职。
三、履行职责,完善安全生产有效运行体系
1、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牢固树立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的观念,将安全生产工作摆在突出位置,要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首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由主要负责人或受其委托的分管负责人主持的安全生产例会,分析部署督促和组织检查本地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的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整治;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作为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特别要突出抓好县乡两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各级在政府机构改革和企业改制、改组过程中,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2、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充实安监力量,组建专门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并配备1-2名专职安全生产监察员,负责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③县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有关部门必须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配足与之相适应的安全监管人员;④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生产、经营、储存的单位应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从业人数不低于1%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数超过300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5‰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数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或注册安全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3、建立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建立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是确保安全生产长效运行的前提。各级政府和企业一定要确保安全生产有效运行的资金投入,努力减少事故。一是政府要将安全生产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优先考虑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的工作经费和安全监管必要的仪器设备、劳保设施、交通和通信装备,尤其在各级安监机构成立初期要安排专项经费落实到位。同时要在财政预算中设立公共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基金,专项用于公共安全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二是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从上年度征缴的工伤保险费中提取不低于8%的费用,会同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三是企业要建立安全费用提取制度,确保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投入。①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生产企业要按当年销售收入或工程概算的1%提取;②煤矿按吨煤不低于10元标准提取;③非煤矿山、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高危行业生产企业按当年销售收入的2%提取安全费用。企业所提安全费用由企业按标准税前自行提取,计入生产成本,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企业安全设施及安全生产技术措施,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所需。费用不足部分据实计入生产成本,并自觉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4、全面实施工伤保险制度。全面实施工伤保险制度,实行企业安全生产状况与工伤保险费率挂钩。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及时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具体实施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按国家有关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伤亡赔偿标准,向受到生产安全事故伤害的员工或家属支付赔偿金。
5、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为强化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依法对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电力、冶金等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收取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其风险抵押金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资金。具体办法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6、严格承包、承租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按照“谁所有,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管理;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由发包或者出租的企业统一协调和管理。企业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和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在签订承包、租赁合同中,必须有安全生产条款,约定发包(出租)方和承包(承租)方各自的权利与义务,明确安全生产责任。
7、继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全面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继续深入开展矿山、道路和水上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