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区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桂政办电[2004]290号)的要求,为确保中国—东盟博览会和首届梧州国际宝石节取得圆满成功,市人民政府决定立即开展第四季度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彻底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遏制重特大事故多发的势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大型社会公众活动、交通、非煤矿山、烟花爆竹、民用爆破物品等事故多发领域安全生产情况以及企业单位安全生产落实情况。
(二)基层各部门、单位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健全和落实情况。
(三)对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监控和整改情况。
(四)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预案的制定和实施情况。
(五)事故调查处理和行政责任追究规定执行情况。
(六)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小厂和对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生产监管情况。
二、检查的重点领域
这次安全生产大检查以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民爆器材、烟花爆竹、交通、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大型社会公众活动安全等领域作为检查和整治的重点。
三、检查方式
(一)检查与自查相结合。各基层单位、生产经营单位要开展全面的安全大检查,充分发动群众进行拉网式检查,不留死角。企业要做到检查到车间、班组以及每一个岗位。每个单位要对查找出来的问题和事故隐患,落实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各县(市)、区、各部门对照此次检查重点认真组织开展本辖区和责任范围的自查、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采取积极负责态度,督促存在隐患的单位落实人员、经费,彻底整改。
(二)检查与整改相结合。坚持边检查边整改,以检查促整改。各单位要针对查找出来的突出问题,指定专人负责,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整改,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该停业整顿的一律停业整顿,该停运的一律停运,该关闭取缔的一律关闭取缔。
(三)检查与责任追究相结合。对检查中发现应依法关闭和各类小矿、小厂至今还没有关闭的,要依法严厉追究业主的责任,同时要追究所在地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
四、组织领导
为了使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扎扎实实地开展,并取得明显成效,我市将组成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市领导为组长的安全生产督查组,负责组织、领导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组织和领导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
五、时间安排
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12月5日结束。检查分5个阶段进行,具体安排如下:
第一阶段:10月25日至31日,为各单位自检自查阶段。
第二阶段:11月1日至5日,为各县(市)、区集中检查阶段。
第三阶段:11月6日至15日,为专项安全检查阶段。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市安监、公安、消防、交警、交通、海事、农机、商务、经委、国资委、质监、国土资源等部门自行组织开展专项安全检查。其中非煤矿山专项检查由市安监局牵头,会同市国土资源局、经委、国资委等有关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专项检查由市安监局牵头,会同市公安局、环保局等有关部门负责;民爆器材专项检查由市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和打火机专项检查由市安监局牵头,会同市公安局、商务局、质监局等有关部门负责;道路交通专项检查由市公安交警支队牵头,会同市交通局、农机中心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检查由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检查由梧州海事局牵头,会同市交通局、水产畜牧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专项检查组由牵头单位负责落实检查用的车辆,负责拟定检查的时间并通知相关成员单位。专项检查要确保时间、人员的落实和实效,严禁搞形式、走过场。
第四阶段:11月16日至20日,为市安全生产督查组到各县(市)、区进行督查阶段。
第五阶段:11月21日至12月5日,为各县(市)、区和各单位进行整改和总结阶段。
六、工作要求
(一)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要按本通知要求,切实加强领导,由主要领导负责,做到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切实抓好本辖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每个企业、单位检查结束后都要写出检查报告,报主管部门或所在城区备案,各县(市)、区、各主管部门的检查报告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二)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政发[2004]43号)的要求,各县(市)、区结合这次安全生产大检查,于10月底建立市、县(市、区)、乡(镇)、村委会四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监督管理制度,采取隐患分级管理整改的办法,并于11月初报市安委会。
(三)要突出重点,认真排查事故隐患,搞好整改,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的发生。各级政府和部门要严格行政执法,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在中国—东盟博览会和首届梧州国际宝石节召开前未整改完成的各类生产经营企业,一律停止生产和经营,进行自检维护和监控。
(四)市各专项检查组牵头单位的行政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要亲自带队,深入基层第一线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安全生产大检查结束后,请各专项检查组牵头单位将检查情况于11月30日前书面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汇总后,报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