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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

大律师网 2017-08-19    人已阅读
导读:发布部门: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苏政办发[2002]11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好全发布部门: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苏政
发布部门: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苏政办发[2002]11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好全 发布部门: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苏政办发[2002]11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好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81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现将《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附件:


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为明确安全生产职责,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和《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81号),结合各部门工作职能范围,现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规定如下:
一、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全省工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省监察厅:负责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参加重大事故调查,会同有关部门对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而发生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调查和行政责任追究,并对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三、省总工会:负责对全省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实施群众监督。会同有关部门参与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参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三同时”审查、验收和监督检查;参与企业职工职业病伤残和因病退养等级的鉴定工作;参与生产性行业的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整顿和验收工作;参与事故调查。
四、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对全省煤矿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监察。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煤矿安全监察的行政执法和行政复议,依法查处煤炭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违法行为;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和上级授权,组织煤矿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审查批复;组织、指导和协调煤矿救护队应急救灾、救援工作;负责对全省各类煤矿安全生产系统的审查,组织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五、省军区:依照省政府商请,负责协调驻江苏部队参与安全生产事故救援等工作。
六、省公安厅:负责全省道路交通、民用爆炸物品(含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
(一)负责指导全省机动车注册登记、检验,驾驶员考试、定期审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查处交通违章,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等工作。
(二)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打击涉及民用爆炸物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并负责监督检查。
(四)参加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的施救和调查处理。
七、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内河通航水域(国家海事部门管辖水域除外)的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和道路交通行业有关安全政策法规的执法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一)负责全省内河通航水域(国家海事部门管辖水域除外)的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水路客(货)运输船舶及设施的法定检验;负责全省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船员适任资格培训、考试、发证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负责全省内河(属国家海事部门职责管理范围的除外)渡口及乡镇渡口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全省道路、水路客(货)运输及相关运输辅助业经营资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配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做好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
(三)参加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组织实施企业职工工伤和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负责职工工伤保险的实施。
九、省文化厅:负责指导管理全省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文化馆、群艺馆等社会文化事业单位的安全工作,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做好文化市场、文化娱乐场所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管理。
十、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建设市场准入、工程施工许可、工程监理以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城市供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公共客运、园林等城市建设和村镇建设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全省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监督实施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等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组织重大施工质量的调查处理,参与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一、省卫生厅:负责食品等健康相关产品及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可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对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依法采取控制措施;协助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重大突发事故实施紧急医疗救护;负责核事故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
十二、省财政厅:负责将安全生产综合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保障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十三、省教育厅:负责全省各级各类学校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
十四、省科学技术厅:负责把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全省科学技术发展计划,给予重点支持。
十五、省民政厅:负责按规定对因安全事故而引发的贫困家庭生活困难问题进行调查了解,凡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者,由民政部门按规定及时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十六、省水利厅:负责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管理;指导全省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安全管理与保护;组织、协调全省防汛防旱工作。
十七、省农林厅(省林业局):负责全省农林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省森林防火工作。
十八、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全省环境保护系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全省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突发性事件和有毒化学品事故应急监测以及调查处理;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协助国家环保总局做好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和监督工作;负责全省放射性废物收贮管理,参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监测和处置工作,协助国家环保总局监督管理省内核设施安全。 (共计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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