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大律师网 2015-01-31    人已阅读
导读: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为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提供安全保障,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为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提供安全保障,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辽政发[2005]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提高认识,明确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1.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安全生产工作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职能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基本要求。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的长期性和艰巨性,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建设和谐盘锦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的紧迫感和责任感,采取有力措施,推动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好转。

  2.指导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进一步强化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大力推进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推进安全生产监督体制、安全生产法制和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树立科学发展观,引进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努力实现全市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

  3.奋斗目标。2007年末,初步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全市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城市燃气等重点行业和领域事故多发的状况得到扭转,各类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均呈下降趋势。到2010年,形成规范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和法规体系,全市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各类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均有较大幅度下降。到2020年,全市安全生产状况实现根本性好转,亿元国内生产总值死亡率、十万人死亡率等指标达到全省安全生产先进水平。

  二、落实责任,大力推进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4.落实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各级政府、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各项工作的负责人,对其分管业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每季度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委托政府分管负责人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分析研究和部署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5.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规范安全生产秩序。结合不同时期、不同地区和行业的实际,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有重点的及时开展各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把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运输、城市燃气、建筑施工、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的专项整治作为建立安全生产秩序的一项重要措施和内容常抓不懈。要针对重点行业、企业和危险场所研究制定整治方案,加大整治工作力度,严格检查和验收。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又不认真整改或无法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停止其生产经营。

  6.加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投入。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支撑体系建设,加大对安全生产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建立市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列入市财政预算,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市级公共安全设施建设和事故隐患整改。

  7.加强产业政策引导。对国务院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已下令淘汰的技术落后、浪费资源、污染严重及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小化工、小炼油等企业,要依法实行强制性关闭。市发改委、经委、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在审批项目和办理有关手续时要严格把关。

  8.建立生产安全救援体系。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增强安全预警和安全防范意识,搞好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普查登记,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预警系统。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建筑施工单位、旅游景区、人员密集场所及其他存在重大危险源等事故多发领域、重点单位必须制定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快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建设,充分利用现有的应急救援资源,建立具有快速反应能力的专业化救援队伍,提高救援装备水平,增强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能力。

  9.努力提高生产安全技术水平。利用现有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加快各县区、各部门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为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分析,事故隐患监控、监管,高危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动态分析和事故的预防、预测提供技术平台。提高对生产安全技术的认识,有针对性地引进先进生产安全技术,解决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技术难题,提高安全生产技术水平。组织有关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技术学习,加快安全生产科技和管理人才培养。

  三、加快制度建设,规范安全生产监管

  10.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依照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要健全独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做到机构、编制、人员、经费、装备的“五落实”。强化安全生产监管职能,提高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权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能。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加强队伍自身建设,加强学习,努力提高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做到依法行政、秉公执法。

  1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体系。一是健全和完善全市各级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各县区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实行定量控制和考核,并制定完整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体系,把责任目标分解到下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直至企业,并加强督查。二是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各县区和有关部门负责人要加强对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控制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工作。各县区和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围绕责任制和控制指标的落实,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考核结果将作为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和奖惩的依据。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和控制指标完成较好的单位予以表彰;对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和控制指标完成较差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和经济处罚;对因工作不力,安全事故多发,突破控制指标的,实行“一票否决”。

  12.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按照国务院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对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要依法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已经投入生产的企业,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时限、条件,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不办的一律停止生产,并依法予以处罚。现有企业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收回证照,限期关停。从严控制高危行业市场准入,不准审批和新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13.实施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为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对非煤矿山、道路和水上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等行业企业,要收取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风险抵押金的收取办法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制定。

  14.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要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危险物品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危险、危害因素较大的建设项目,都必须事先进行安全预评价和安全条件论证,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有安全生产专篇,并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建设项目,不得进行施工。建设项目竣工并经试运行正常后,其安全设施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验收,未经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产和使用。各级发改委、经委等部门每季度要将“三同时”建设项目清单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

  15.建立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监管制度。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认真开展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普查登记工作,建立辖区内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档案,建立和实施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价、评审、挂牌公示、整改督办制度。实行以企业为主、部门监管、指定专人、挂牌公示、限期整改的监督管理机制。

  16.依法加大追究事故责任工作力度。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要按照事故查处“四不放过”的原则,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规定严肃查处,并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大对县(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考核力度,达不到考核要求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要向本级政府作专题汇报并作出书面检讨;凡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要向市政府作专题汇报并作出书面检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事故性质和严重程度,要追究各级政府和单位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17.高度重视中小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针对中小企业户数多、门类广、情况复杂、安全监管难度大的特点,从组织领导、工作机制和安全投入等方面入手,开展中小企业安全监管试点工作,逐步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安全监管办法,督促、指导企业依法落实各项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形成安全生产的自我约束机制。

  四、强化管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8.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严格遵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建立起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档案制度管理,确保安全生产必要的人、财、物等的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落实安全生

阅读全文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推荐

更多>>

相关咨询

注册
TOP
2008 - 2025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