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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大律师网 2015-01-31    人已阅读
导读: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强化“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责任意识,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定的《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强化“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责任意识,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定的《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高度重视并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层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原则,依法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监督和管理,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抓好各项监管措施的落实。

  各地区、各部门主要领导是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对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负责。其他方面的分管领导负责抓好分管行业和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行业和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各部门对以本部门名义组织的各类活动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对直属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安全工作承担领导责任。各部门在履行法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经申报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为进一步明确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领导和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7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职责。

  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市)政府应依法加强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保证本地区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处理;对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研究,予以协调解决。

  各区、县(市)政府在制定地区经济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时,应包含安全生产内容,并制定长期规划。对不符合生产安全要求的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必须淘汰;对依法应当审批验收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履行审批验收程序,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验收通过。

  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一)综合监督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组织全市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组织协调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督促检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承担综合监管责任。

  (二)对中央、省驻沈和市直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进行日常监管;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情况,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监管责任。

  (三)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推广、实施职业安全健康体系认证工作。承担监管责任。

  (四)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承担管理责任。

  (五)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的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并组织对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承担监管责任。

  (六)统筹管理辖区内的铁路道口监护工作。承担管理责任。

  (七)组织制定全市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和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技攻关、学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落实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培训、考试和注册的相关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承担管理责任。

  三、市公安局

  (一)负责全市大型社会活动期间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安全保卫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管理和处罚。承担监管责任。

  (二)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制定道路交通安全责任指标并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公共交通单位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组织道路交通隐患点和事故黑点排查,上报责任部门并督促整改。依法处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调查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对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进行监管。承担监管责任。

  (三)负责全市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消防监督工作;制定消防安全责任制指标并组织实施;参与编制城市消防规划;负责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并指导社会消防力量的培训;依法对有关建筑工程进行消防审核、验收;对公众聚集场所和大型群众性活动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组织开展全市消防安全检查工作,监督相关责任单位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负责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易燃易爆危险品的消防监督检查。承担监管责任。

  (四)负责民爆器材的公共安全管理和使用、运输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承担监管责任。

  (五)对市属看守所、治安拘留所和收容教养所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承担领导责任。

  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一)负责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含施工现场内房屋拆除工程,下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以及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定全市建筑安全生产规划、目标和实施办法;组织或参与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起草全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以及相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制定本市建筑工程应急救援预案。承担监管责任。

  (二)负责对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等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国家安全强制性标准隋况进行监督检查。承担监管责任。

  (三)负责指导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以及工程质量的监管工作。

  (四)负责监督抽查进入施工现场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等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标准情况,对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管理及使用、检验检测进行监督管理,对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承担监管责任。

  (五)指导燃气管理部门管理城市燃气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使用城市燃气进行指导和监督。承担管理责任。

  (六)负责建立建筑行业防范安全事故的责任制度,开展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督促建筑行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监督检查建筑行业贯彻安全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承担监管责任。

  五、市交通局

  (一)负责全市道路运输业、物流业、仓储业以及公共交通、出租汽车、轨道交通、机动车维修、公路建设、客货车辆租赁、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动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内河水上交通运输等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和安全检查,指导和协调交通行业制定应急预案。承担监管责任。

  (二)负责全市公路、铁路、水路、航空等联运企业和地方铁路的安全管理;协调交通行业重大突发事件(不含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承担管理责任。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进行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承担监管责任。

  (四)负责相关的公路(含公路桥梁、隧道)、水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对贯彻执行公路建设工程技术标准进行监督管理;对承担公路维修养护工程的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承担监管责任。

  六、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负责全市生产领域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依法查处生产领域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承担监管责任。

  (二)对食品实施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对无证生产、无证销售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承担监管责任。

  (三)负责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工作;制定全市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考核;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监测检验机构实施安全监察,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承担监管责任。

  七、市农村经济委员会

  (一)组织协调食用农产品安全生产体系建设工作;对无公害地产农产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渔业、畜牧业、水产品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监管责任。

  (二)负责各类农业机械和农机(农用车)的安全管理。承担监管责任。

  (三)组织协调全市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和动物防疫监督工作,开展疫情监测、免疫接种工作以及落实病畜无害化处理等各项措施。承担监管责任。

  (四)负责全市种子、农药、兽药、肥料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监管责任。

  (五)负责全市饲料和奶类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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