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党委、政府,市直各部、委、办、肩(公司),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
为了认真贯彻全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98〕10号《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委、市政府研究,现提出进一步做好我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明确任务,坚定信心近年来国有企业职工出现大量下岗的现象,是计划经济条件下实行的就业体制和就业政策在经济转轨过程中的必然反映,也是长期以来重复建设、盲目建设以及企业经营机制深层次矛盾多年积累的结果,是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不可避免的一个历史过程。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是当前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的头等大事,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重大的政治问题,是党和政府应负的责任。虽然我市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方面取得较大成效,但是,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还会继续增加,要做好他们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任务还很艰巨。因此,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认真学习全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会议及《通知》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以对党和人民极端负责的精神,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齐心协力,满腔热忱地做好这项工作。
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负责,尽力而为,突出重点,加强调控”,并按照“减员增效与促进再就业相结合,职工下岗与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基本原则,根据我市经济比较发达和大中型国有企业比其它兄弟地区相对较少的情况,力争3年内,基本解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分流和再就业问题,每年实现再就业人数要大于当年新增下岗职工人数,并初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劳动力就业机制和社会保障制度。今年要使国有企业已下岗职工和当年新增的下岗职工都得到基本生活保障,井使其中60%的人实现再就业。
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搞好宣传教育。各单位和各级领导在贯彻《通知》和本实施意见工作中,要深入企业,深入下岗职工家庭,及时了解和掌握下岗职工的生活状况,认真倾听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了解他们的思想和要求,主动为他们排忧解难,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企业经营者要积极组织下岗职工开展生产自救,坚持与职工群众同甘苦。宣传部门要切实把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做为近期工作的重点,宣传中央的决心和措施;宣传下岗职工自强不息、积极创业的典型事例,用正确的舆论引导下岗职工树立正确的择业观,摒弃“等、靠、要”的思想。用人单位在招聘职工时,也要实事求是确定用人标准,不提过高要求。同时,要动员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下岗职工的生活和再就业,促进社会的安定、稳定。
二、规范国有企业职工下岗程序
企业因生产和经营状况等原因,出现富余人员,要充分考虑国家利益和社会责任,对企业职工负责到底,首先要通过挖掘企业内部潜力,发展多种经营,创办经济实体,组织劳务输出,或鼓励职工自谋职业,妥善分流。确需安排职工下岗的,必须根据以产定员的原则,提前卅日向工会、职代会提出下岗及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方案,包括拟下岗人数、人员名单、实施步骤、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及促进再就业的措施,在充分听取工会、职代会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组织实施。企业职工当年下岗数超过现有职工总数10%以上的,需事先报市、区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核准。有生产任务的企业不安排配偶方已经下岗的职工、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军烈属、残疾人下岗。
劳动行政部门应及时向下岗职工发放“下岗证”。下岗职工凭“下岗证”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再就业服务等政策优惠。“下岗证”管理办法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制定。
三、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组织体系,切实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
市、区和国有企业投资主体都要建立再就业服务指导中心。市、区再就业服务指导中心分别负责指导全市、全区再就业服务工作,并接受市属、区属国有破产企业下岗职工的服务工作;企业投资主体再就业服务指导中心负责指导本系统再就业服务工作,系统内国有企业被非国有企业兼并,服务中心应协助兼并方做好因兼并而下岗的职工的服务工作。
凡有下岗职工的企业都要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或者类似机构,下岗职工不多的企业可由现有科室代管。
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对象,主要是指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的正式职工(不含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工),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下岗,但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它工作的人员。对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改革后新招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的,可按《劳动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终止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未满而下岗的,可按“经济性裁员”有关规定办理,也可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下岗职工已在社会上找到工作的,不再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可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依法领取经济补偿金,与新的工作单位签定劳动合同。
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由企业与其变更劳动合同,并由企业、中心、下岗职工三方签订托管协议。变更后合同期限应与托管期限相一致。下岗职工不愿变更劳动合同和签订托管协议的,应解除劳动关系,由企业按规定支付经济赔偿金。
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为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并为其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或报销医疗费,同时组织下岗职工参加职业指导、转业转岗培训和劳务输出,引导和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再就业。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中心通过各种渠道尽量帮助其在3年内重新就业。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其基本生活费的发放标准为:第一年按当年度失业救济标准的120%皮放,第二年按110%发放,第三年按100%发放。
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无正当理由3次不接受中心介绍就业或不参加中心组织培训的,不能领取基本生活费。下岗职工进入中心后再就业的,中心可将其托管期限内享受的基本生活费剩余的部分一次性发给本人,终止托管协议,企业按规定发给经济补偿金并解除劳动关系。
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期满仍末就业的,中心与其解除托管协议,企业按规定发绘经济补偿金后,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依法享受失业保障待遇。 本实施意见颁发以前下岗进入市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仍按厦府〔1997〕综141号执行。
再就业服务中心正常运作所需费用的资金来源采取“三三制”的办法解决,即原则上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三分之一,企业负担三分之一,社会筹集(包括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三分之一。财政承担部分,可按上年度所征收个人所得税的10%予以安排。财政承担和社会筹集的资金由财政部门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资金根据年度预算安排,由再就业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共同审批,并由财政部门统一拨付给各再就业服务中心。
国有独资盈利企业和国有参股、控股企业用于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费用,原则上由本企业负担,企业发足职工基本工资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只承担三分之一费用。企业亏损严重,承担三分之一费用仍有困难的,可以向各级再就业基金申请补助;再就业基金无法承担的,由同级财政负责解决。
企业亏损严重,不能负担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不得招用新职工,不得集资建房和购买商品房,不得购买小汽车等国家控制购买的财产,不得公费出国。
四、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进一步完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社会保险及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三条保障线,使之相互衔接,发挥综合整体效益。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期满后仍未就业的,可按规定持续2年领取失业救济金。如还不能就业的,可由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保障。
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所有企业(包括个体、私营、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中方职工)都必须依法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制度及住房制度的改革,同时中央属、省部属企业和金融、邮电、供电等行业系统也必须纳入我市社会保障统筹,实行属地管理,力争到本世纪未建立起覆盖全社会的社会保障体系。
调整社会保险费率,减轻企业负担,保障基金收缴。从今年7月1日开始,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从现在的19%下降到17%,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从目前的4%上升到5%,总的缴费比例从23%降为22%。同时,将我市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从现行的1%提高到3%,其中单位缴纳比例从1%增加到2%,新增个人缴费比例1%。通过调整,企业的养老和失业保险两项缴费比例从现在的20%下降到19%。要提高社会保险费的收缴率,确保按时足额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保险费,困难企业需缓缴的须按规定报批。
适当提高职工养老金、失业救济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从1998年7月1日起提高3%。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在去年的基础上增加10元,企业职工失业救济金标准也相应适当调整。1998─1999年度全市最低工资标准暂维持不变。
加大社会保险立法力度。严格按规定审批退休,严格控制国有企业职工提前退休。今后下岗职工分流不再采取买断工龄的做法。
继续完善社会化管理。要健全完善企业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全面实行社会化管理。对养老金社会化发放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确保离退休人员按时足额领到离退休金。对于下岗职工无论经何种方式实现再就业或不再就业,过去的连续工龄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与以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