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七台河市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六月十日
七台河市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市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根据《黑龙江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总体目标、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
(一)总体目标: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
(二)基本原则:适应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由易及难,逐步完善;保持社会保障政策的连续性,改善居民对改革的心理预期;国家统一决策与分级管理相结合,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以人为本、就业优先,大力促进就业再就业,控制失业率;社会保障标准要与市情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明确划分社会保障事权,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推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从实际出发,统筹兼顾,把握节奏,维护社会稳定。
(三)主要任务:调整和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积极探索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推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大力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将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制度改革,健全社会医疗救助和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加强和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实现社会保障管理和服务社会化,尽快建立覆盖全市的社会保障信息系统。
二、调整和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模式,着眼于建立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
(一)调整个人账户规模,逐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企业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企业工资总额的25%。企业缴费部分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全部纳入社会统筹基金。职工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规模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采取逐步做实、增加积累的办法。从2004年1月1日起,按5%起步做实个人账户,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补助3.75个百分点,地方财政补助1.25个百分点。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多少,取决于个人缴费额和个人账户基金收益,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公布。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参保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时,个人账户及其储存额随同转移。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余额可以继承。
社会统筹基金与做实的个人账户基金实行分别管理。社会统筹基金不能占用做实的个人账户基金。做实的个人账户基金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二)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见附件一)。计发月数按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制度(1996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退休后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系数调整为1.2%(计算公式见附件二)。
为使上述计发办法与原办法平稳过渡,设置5年过渡期。在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原办法计发的,其所形成的差额部分,2004年退休的予以补齐,2005年以后退休的按一定比例逐年递减;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原办法计发的,高出的部分予以封顶限制,并按一定比例逐年递增。试点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调整,由省政府统一确定。
(三)基本养老金领取者死亡后,其遗属按国家有关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由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支付。
(四)增强基金调剂,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进一步建立健全市级基金调剂制度,到2005年底前完成市级统筹向省级统筹过渡。
(五)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规范参保缴费政策。各类城镇企业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雇工、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要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履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义务。从2004年起,将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由当地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的60%—300%统一为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统一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员本人应当按照当地上一年度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体工商户业主应当为其从业人员按当地上一年度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2%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六)保障未参保集体企业已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经有关部门认定,已经没有生产经营能力、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城镇集体企业,不再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其已退休人员本人由民政部门按企业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放生活费;没有达到退休年龄且有参保愿望的职工,可按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最迟从建立职工个人账户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原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七)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有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并实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建立企业年金应具备3个条件:一是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二是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生产经营比较稳定,经济效益较好;三是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同时,鼓励开展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三、积极探索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一)尚未参保的机关公务员(含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下同)的现行退休养老制度仍维持不变。
(二)全部由财政供款的事业单位,仍维持现行退休养老制度;已改制为企业的,从改制之日起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制为企业前已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保持不变。
(三)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入企业工作的,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国家有关政策;企业职工调入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执行机关和事业单位的退休养老制度。其养老保险关系的衔接以及退休时待遇的计发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推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
并轨是逐步取消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使企业下岗职工和新裁减人员依法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一)并轨范围和对象。实施并轨的范围是:市、县属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含市供销联社系统中全民所有制身份的人员)。并轨的对象是: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内的下岗职工;已出中心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未进中心应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他离岗人员;企业当年新裁减人员。
已解除劳动关系、领取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原国有企业职工以及被国有企业除名的职工,不再列入并轨范围。
(二)围绕促进就业再就业开展并轨工作。开展并轨工作要从七台河的实际出发,积极稳妥,有情操作,不断加大促进再就业、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工作力度,统一筹集和调度并轨所需资金,把我市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省政府规定的范围内,确保社会稳定。
(三)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失业保险条例》,依法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将城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纳入失业保险范围。强化基金收支和基础管理工作,增强保障功能,切实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四)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均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发给职工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按职工在岗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其中由于本人原因离开工作岗位时间及在中心内领取基本生活费时间,在支付经济补偿金时不计算为在岗工作年限;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职工(不含实行劳动合同制前参加工作的下岗职工),依法终止劳动合同,企业按其在岗工作年限计算,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本人1个月工资的生活补助费,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补助费的工资计算标准为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资,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本企业月平均工资标准计发;本人月平均工资标准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可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标准计算。企业生产经营不正常,本企业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其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上浮不超过30%。
(六)困难企业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