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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评残等级标准

大律师网 2015-02-02    人已阅读
导读:工伤评残等级标准 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并定期复查伤残状况。 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应按国家制定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
工伤评残等级标准 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并定期复查伤残状况。 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应按国家制定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GB / T16180?1966)( 以下简称评残标准 ) ,对

  工伤评残等级标准

  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并定期复查伤残状况。

  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应按国家制定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GB / T16180?1966)( 以下简称评残标准 ) ,对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等级鉴定。

  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伤残待遇的确定和工伤职工的安置以评定的伤残等级为主要依据。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是鉴定工伤评残等级标准。

  符合工伤评残等级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一级:器官缺失或完全丧失功能,其它器官不能代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

  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五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七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与此同时,该标准又根据工伤及职业病可累及每个系统和器官,评残标准应覆盖各主要临床学科的情况,将人体器官系统相近或有联系的临床科学编组,划分为五个部分,即:

  一: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部分;

  二:骨科、整形科、烧伤科部分;

  三: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部分;

  四:普通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包括妇科)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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