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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级伤残

大律师网 2015-02-02    人已阅读
导读:五级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1)完全运动性失语; 2)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3)脑脊液瘘,不能修补; 4)面部轻度毁容; 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
五级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1)完全运动性失语; 2)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3)脑脊液瘘,不能修补; 4)面部轻度毁容; 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 6)一眼矫正

五级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1)完全运动性失语;

2)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3)脑脊液瘘,不能修补;

4)面部轻度毁容;

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

6)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2;

7)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

8)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9)一侧眼球摘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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