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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鉴定九级伤残鉴定标准

大律师网 2017-03-18    人已阅读
导读:【医疗损害鉴定】医疗损害鉴定九级伤残鉴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并从2005年1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规定九级伤残的鉴定标准为 2.9.1单肢瘫。 2.9.2颅盖骨缺损25cm2以上。 2.9.3轻度外伤性癫

【医疗损害鉴定】医疗损害鉴定九级伤残鉴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并从2005年1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规定九级伤残的鉴定标准为

2.9.1单肢瘫。

2.9.2颅盖骨缺损25cm2以上。

2.9.3轻度外伤性癫痫。

2.9.4脑组织疻发切除术。

2.9.5颅内异物经手术治疗。

2.9.6滑车神经、三叉神经、外展神经麻痹。

2.9.7轻度尿崩症。

2.9.8瘢痕性秃以达头皮面积50%以上。

2.9.9面部瘢痕15cm2以上,影响容貌。

2.9.10面部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25%以上,影响容貌。

2.9.11双侧眉毛完全瘢痕性缺失。

2.9.12一侧鼻翼缺失或严重畸形。

2.9.13上唇或下唇缺损1/3以上,或上、下唇缺损累计超过上唇的1/2以上。

2.9.14一眼低视力2级。

2.9.15一侧眼睑下垂遮盖全部瞳孔。

2.9.16双眼睑部分遮盖瞳孔或畸形,影响容貌或功能。

2.9.17复视伴一眼位偏斜20以上,或眼球内陷5mm以上。

2.9.18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高眼压。

2.9.19一耳缺失或畸形80%以上,或双侧耳廓缺失或畸形40%以上。

2.9.20一耳听力损失≥71dBHL,或双耳听力损失≥41dBHL。

2.9.21牙齿脱落7枚以上。

2.9.22舌体缺失13以上。

2.9.23器质性声音嘶哑。

2.9.24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50%以上。

2.9.25支气管成形术。

2.9.265根以上肋骨骨折。

2.9.27呼吸困难Ⅱ级。

2.9.28心脏、大血管修补术。

2.9.29心脏异物经手术治疗。

2.9.30食道部分切除术后不影响进食。

2.9.31胃部分切除。

2.9.32肝切除13以上。

2.9.33胆道修补术。

2.9.34胆囊切除。

2.9.35胰修补术。

2.9.36脾脏部分切除。

2.9.37小肠切除小于13。

2.9.38腹壁缺损10cm2以上。

2.9.39轻度肛门失禁。

2.9.40一侧肾部分切除。

2.9.41输尿管修补术。

2.9.42膀胱部分切除。

2.9.43尿道修补术。

2.9.44一侧睾丸切除。

2.9.45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2.9.46一侧输卵管切除,或一侧卵巢切除。

2.9.47阴道成形术。

2.9.48脊柱骨折、脱位经手术治疗。

2.9.49颈椎骨折、脱位,遗有颈椎失稳,X线片示椎体水平位移 3.5mm、角度位移 11°。

2.9.50腰椎骨折、脱位,遗有腰椎失稳,X线片示椎体水平位移 3mm、角度位移 10°,或第五腰椎与骶椎发生水平位移 4mm、角度位移 12°。

2.9.51椎体压缩性骨折,前缘高度压缩23以上。

2.9.52骨盆环、髋臼骨折,遗有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4cm以上。

2.9.53骨盆骨折、脱位,遗有耻骨联合分离合并骶髂关节脱位。

2.9.54双手指缺失10%或功能丧失20%以上。

2.9.55双手掌缺失10%以上。

2.9.56上肢骨折,遗有6cm以上短缩畸形。

2.9.57肩、肘、腕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

2.9.58前臂旋转功能丧失75%以上。

2.9.59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 20°或旋转 20°。

2.9.60下肢骨折,遗有4cm以上短缩畸形。

2.9.61一侧膝关节交叉韧带断裂,遗有膝关节不稳。

2.9.62髋、膝、踝关节中之一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

2.9.63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

2.9.64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置换术后。

2.9.65双足十趾缺失25%或功能丧失50%以上。

2.9.66一侧足弓结构破坏。

2.9.67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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