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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难题困扰“工伤认定”

大律师网 2015-02-02    人已阅读
导读:认定情形太复杂,法律规定太笼统,部门自由裁量权太大“世界上没有相同的两片树叶,也没有相同的两个工伤”,上海市劳动保障局福保处处长张**如此描述的复杂纷繁。2004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工伤保

  认定情形太复杂,法律规定太笼统,部门自由裁量权太大

  “世界上没有相同的两片树叶,也没有相同的两个工伤”,上海市劳动保障局福保处处长张**如此描述的复杂纷繁。2004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却只开列了7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3种“视同工伤”的情形,3种“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对于工伤认定部门来说,要依据这13种情形去对应所有的工伤认定申请,难度相当大,出现争议在所难免,”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医疗保险处副处长陈敏仁介绍。

  本刊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条例》规定的13种情形太过原则,国家有关管理部门对认定条款并无详解,由此既增加了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伤认定工作难度,又使得劳动保障部门的“自由裁量权”太大,有时甚至到了近乎失控的地步。

  2002年4月14日,苏州太仓三大制衣有限公司组织员工集体出游,并于当晚乘车返回公司。在从公司回家途中,员工顾**被一辆摩托车撞伤,后因伤势过重死亡。顾的丈夫唐**向太仓市安监局申请工伤认定。由于劳动保障部门和人民法院对于“公司组织旅游是否算上班”在理解上存在根本分歧,此案历经两次复议,4次认定,4次诉讼,方以太仓市劳动保障局最终作出认定顾属工伤的决定而落下帷幕。《条例》相关规定太原则,是造成工伤认定难的重要原因。

  “国家的《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已近两年,现在是到了要规范立法、统一执法的时候了。”有关专家认为,尽管上海、江苏等地正逐步将国家的粗放标准予以细化,但这些只是局部性操作口径和方法,有些地方规定甚至还有矫枉过正的倾向。要从根本上解决“工伤认定难”,杜绝办案时或松或紧的“橡皮筋”现象,国家有关部门必须从统一执法出发,对过往实践经验加快总结,细化现行法律,明确地方职责,使社会保障制度真正造福于民。

  非法用工市场工伤认定“三道坎”:劳动关系缺失、赔偿主体缺位、民工法制观念淡薄

  本刊记者调查发现,在非法用工市场,劳动关系证明已成为工伤认定时最大的“拦路虎”。“工伤认定难,最难的就是没法证明劳动关系。”杭州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部长谭牡频介绍,南京市劳动保障局统计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南京市共有近500名职工到工伤部门申报工伤认定,但其中只有243人能提供劳动关系证明。

  谈到造成这一现状的原因,重庆立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周**认为,现行工伤法规有关条文值得商榷:“1996年,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劳动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时,应由劳动行政部门自行调查取证,而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及《工伤认定办法》均规定由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我国劳动力状况是供大于求,劳动者通常处于弱势地位,如果企业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者在受到伤害以后,很难就劳动关系等承担举证责任。因此,目前有关工伤认定的一些规定反而成为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的一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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