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钟女士是某家政公司的员工,受公司委派,到居民丁先生家保姆。擦玻璃时,她不小心从窗台上摔了下来,导致手部骨折。丁先生将其送到医院治疗,但拒绝支付医疗费。钟女士找家政公司索要医疗费,却被告知“所签合同中规定,意外事故概不负责”。家政公司坚持不为其做工伤认定。
【案例二】小张在人才市场上应聘到李先生家作保姆,双方约定工资为每月1000元,包吃住。一天,小张在为李先生家擦桌子时,由于地滑不慎摔倒,头部直接撞到书柜上,后被李先生送至医院,共花医药费1万元,经法医鉴定为8级伤残。李先生也拒绝支付医疗费。
解析:在案例一中,钟女士可以被认定为工伤,而案例二中的小张则不能。钟女士与家政公司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钟女士受公司的委派到丁先生家进行劳动,发生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由家政公司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而在案例二中,小张与李先生家并没有形成劳动关系,双方存在的仅仅是一种民事上的雇佣关系,因此,小张的受伤不能够认定为工伤。当然,不能认定为工伤并不意味着并不能收到任何法律的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小张可以向李先生家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