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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回单位途中死亡不算工伤 丈夫为其打7年官司

大律师网 2015-02-02    人已阅读
导读:华某的妻子7年前死于车祸,但直至今日,他仍在为妻子“讨说法”。他认为,妻子的车祸发生在上班途中,应算工伤,但人社部门认定非工伤。随之而来的,是华某难以预料的漫长诉讼:直至去年7月,他已打

  华某的妻子7年前死于车祸,但直至今日,他仍在为妻子“讨说法”。

  他认为,妻子的车祸发生在上班途中,应算工伤,但人社部门认定非工伤。随之而来的,是华某难以预料的漫长诉讼:直至去年7月,他已打了5场官司。最终,法院责令人社部门重新认定。

  不过,今年8月,人社局的决定依旧是不予认定工伤,理由是:不应视为上班途中。“又回到原点了。”华某说。

  华某的妻子刘某本是湖北十堰市竹溪县天荣社区宾馆的大堂经理。2007年9月18日中午,她和同事集体到竹溪县龙坝乡蹇坝村的农家乐吃饭。不幸的是,返回途中突遇车祸,刘某终经抢救无效死亡。

  2008年1月,华某向竹溪县人社局申请认定刘某为工亡,但人社局认定不为工伤(亡)。

  华某不服,向十堰市人社局提出复议,人社局仍旧维持原认定。

  此后,华某踏入了一场更漫长的诉讼。

  当年6月,他将竹溪县人社局告上法庭。此后,本案历经一审、二审、一审重审、终审、再审(终审)一系列过程,终于2013年7月1日,十堰中院以“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竹溪县人社局撤销2008年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并要求其重新作出认定。

  但结果依旧让华某失望。

  今年8月1日,人社局再次出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其主要理由为刘某当日回宾馆上班“不应视为在上班途中”。

  据澎湃新闻了解,刘某当年住在宾馆一楼,但她的家庭住址并不在此。

  竹溪县人社局闵股长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称,刘某当日从农家乐返还的途中不属于“上下班途中”:“‘上下班途中’是指从死者的居住地、家所在地到宾馆的途中,而游玩的地方不是居住地也不是家,所以不能算‘上下班途中’。”

  不过,十堰中院的判决书称,根据日常生活的实际情况,职工上下班的路径并非固定的、一成不变的、唯一的,而是存在多种选择。

  判决书还称,刘某到龙坝乡蹇坝村农家乐就餐虽不属于履行职务行为,但餐后其从就餐地返回城关的目的是为了到天荣宾馆上班;刘某属于餐饮业从业人员返回的时间也符合餐饮业下午16时左右上班时间;该事故发生地也在返回天荣宾馆目的的线路上。“具备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合理目的的‘三要素’。”

  华某的代理人陈燕卿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人社局做出相同的认定是违法的。

  对此,竹溪县人社局闵股长解释称,虽两次认定理由一样,但是两次申请认定的请求事项和认定内容发生了改变。“第一次申请人认为死者是因公外出,那次我们围绕死者不是因公外出在返回途中发生事故作出认定;第二次申请人认为死者是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我们认定了死者回宾馆的途中不算‘上下班途中’。”

  澎湃新闻注意到,竹溪县人社局的两次认定均以“刘某所受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认定工伤条件,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视同工伤条件”为由不认定为工伤(亡)。后一认定中还增加了“不应视为在上班途中”一项。

  据了解,行政机关可以依据不同的事实和理由作出新的行政行为,当事人亦可再针对新的行政行为起诉。

  但在华某看来,由于只有人社局有权出具工伤认定,即使他继续上诉或复议,若人社局不认定,“依旧没用”。

  十堰中院主审此案的法官肖建军告诉澎湃新闻,当事人可以继续按照程序起诉,有问题的话,法院会再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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