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工伤赔偿一直是劳资双方发生纠纷的重点领域,加之当前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大量使用,将原本简单的劳资关系“复杂化”,更易在工人发生工伤后出现“扯皮”和纠纷。那么,对于工人来说,明确工伤保险该由谁交、一旦受了工伤该找谁赔等问题尤为重要。
昨天,最高法院对外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中,细化了工伤认定中的“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外出期间”以及“上下班途中”等问题。
《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人社部门
认定工伤,证据很重要
昨天从人社部门了解到,目前苏州等待上级部门传达认定工伤方面新的内容,一旦有新的内容,苏州就会立即添加执行。
“前不久我在上班途中遭遇车祸,幸好有工伤认定,才让我得到了双份赔偿。”小张口中的双份赔偿,一份来自于事故责任方,另一份则是他就职公司的工伤赔偿。小张在园区一家电子公司做会计。前不久,因为着急,他的电瓶车在路口处与一辆货车相撞,导致盆骨骨折。此后一个月,双方虽有协商,可货车司机不承认事故责任。因有摄像头记录下事故全程,货车司机闯红灯承担全部责任,赔偿11万元。同时,小张的意外属于工伤,其就职的电子公司又另行支付5万元的工伤赔偿。
“根据我省现行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都可认定为工伤。”市人社部门工伤保险处相关负责人说,在上下班时间,上下班途中,只要有证据证明是非本人主要责任而发生的意外,可以认定工伤。在最高法发布的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上下班途中”的界定细化为四条,重点突出了“合理”两个字,至于对“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如何评判,不同的案件有不同的处理方式,主要还需看司法部门如何解释,人社部门主要负责执行。
去年9月22日,姑苏区法院与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订了“关于共建社会保障类行政争议联动协调化解机制”的协议,并建立了姑苏区法院驻市人社局的“法律工作站”。法院定期选派法官提前介入各类疑难复杂的工伤认定案件,建立诉调对接机制,力争在诉前化解矛盾争议,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工伤认定
存在劳动关系是前提
“对于工伤认定,证据很重要,用工者能否证明与用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则是前提。”姑苏区法院一名资深法官解释说。
当前法院对于工伤保险案件的审理,主要争议点,不外乎劳务关系的认定,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的确认等等。劳务关系的认定是工伤认定的前提条件,认定双方构成劳务关系,才能认定工伤。而劳务关系的认定的困难主要是不规范的用工方式、劳务派遣等原因造成的。有的单位、个体户用工时没有合同或者合同不规范,双方是雇佣还是承包、合作关系不明确,都影响劳务关系的认定。例如快递员,他是加盟商还是快递公司的员工,对认定结果有很大影响。劳务派遣则存在用工单位和用人单位不统一的问题,出事之后由谁来赔偿经常出现扯皮。
另外,工作时间和地点的认定问题。例如午休的时候受伤,算不算工伤; 单位组织活动出事算不算工伤等。这些就需要实际情况和证据来判断双方主张是否合理。休息时间受伤,如果是工作时正常的休息、午餐、午休等,因为劳动法规定员工有合理休息的权利,因此应当算作工伤。如果午休的时候办私事,甚至离开单位处理与工作无关的事情,那就不应算作工伤。同样的,双方在提出自己主张的时候,要提交相应的证据。工作时间在外受伤,员工要证明自己是因公外出,才能算作工伤。单位要反驳则同样要有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