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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化栗源食品有限公司诉北京富亿农板栗有限公

大律师网 2015-03-05    人已阅读
导读: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6)二中民初字第10214号  原告遵化栗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遵化市通华西街。  法定代表人刘景华,董事长。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二中民初字第10214号


  原告遵化栗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遵化市通华西街。

  法定代表人刘景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素亮,北京市海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富亿农板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郑重庄633号。

  法定代表人于庆祝,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章伟,北京市建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三樱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封浜镇曹安路2611号。

  法定代表人陈伯沄,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军国,男,汉族,1976年1月2日出生,上海三樱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职员,住上海市祁连山南路999弄29号401室。

  原告遵化栗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栗源公司)与被告北京富亿农板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亿农公司)、上海三樱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樱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栗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素亮、被告富亿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章伟、被告三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军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栗源公司起诉称:2005年初,被告富亿农公司与被告三樱公司签订包装袋印制合同,三樱公司为富亿农公司印制150g栗仁包装袋40万个,包装袋背面印有原告栗源公司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号、食品生产许可证号、食品标签认可证书号。被告富亿农公司利用上述包装袋包装自己生产的栗仁产品,出口到原告在美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市场,扰乱了三地市场,致使原告在三地市场的销售额比去年同期下降了1427万余元,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调查制止本案侵权事实,栗源公司支出了调查费用和律师费用。原告认为两被告的涉案行为属于在商品上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对原告的农产加工品出口渠道造成严重影响。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销毁侵权产品、半成品及模具;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 584 077.62元,支付律师费66 995元;判令两被告在美国、泰国、马来西亚的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富亿农公司答辩称:第一,基于美国昌海集团与富亿农公司的包装袋委托定做合同,该公司委托被告三樱公司印制了涉案包装袋,其并不知悉该包装袋为侵权产品,并无过错,因此不应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而且,美国昌海集团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包装袋的版面设计由其提供,受托方富亿农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美国昌海集团还提供了美国栗源贸易公司出具的授权该集团独家使用栗源商标的授权书;第二,富亿农公司受委托制造的涉案包装袋上虽印有原告的相关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号、食品生产许可证号、食品标签认可证书号,但上述证号现均已超过有效期,原告无权就此主张权利;而且,上述证号印刷字体较小,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不会注意到,且消费者也不可能因为包装袋上存在原告的上述号码而购买涉案产品,因此被告印制使用该包装袋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第三,即使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的赔偿请求数额也缺乏依据。造成原告产品出口额下降的原因很多,原告也声称有多家仿冒者导致其出口受损,富亿农公司仅委托加工涉案包装袋186 300个,实际销售97 500个,实际获利6739.9元,因此因不正当竞争行为而造成的损失应为富亿农公司的实际获利数额;原告主张的律师费数额过高,不符合相关规定;第四,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礼道歉的法律责任,缺乏依据。因此,请求法院依法公正裁决。

  被告三樱公司答辩称:第一,该公司接受富亿农公司的委托,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以及富亿农公司的要求印制涉案包装袋,且富亿农公司提供了美国昌海集团与其签订的合同及授权书等材料,因此,三樱公司的加工行为具有合法授权,已经尽到印刷厂商的审查义务;而且,该公司与富亿农公司的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如定作物侵犯第三方权利,后果由定作方承担,故三樱公司不应承担法律责任;第二,原告主张权利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号、食品生产许可证号、食品标签认可证书号现均已超过有效期,原告无权就此主张权利;第三,原告主张的赔偿请求数额过高,涉案加工定作合同的定作数量为20万袋,但由于损耗过大,实际出货量为186 300袋,原告将其海外市场销量下降的损失全部列入损失赔偿范围缺乏依据,使用涉案包装袋的产品仅出口到了美国,对原告的其他市场无影响;原告主张的律师费用过高,法院应合理认定;而且三樱公司也不应与富亿农公司互负连带责任。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1年4月13日,唐山市食品工业办公室向栗源公司颁发“板栗制品”食品卫生许可证,许可证号为TSX09-食字-01号。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2001年5月9日,唐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向栗源公司颁发食品标签认可证书,证书号为TBR130281011—2001。后该证书自2002年起至2006年逐年年审;2003年3月14日,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向栗源公司颁发《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号为1300/20017258,证明该公司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符合标准:ISO9001:200。该证书还载明通过认证的范围包括:板栗、速冻栗仁及栗仁系列灭菌小包装产品的生产加工。该证书有效期至2006年3月13日。栗源公司出口的栗仁产品外包装袋背面标注有上述证号,其中食品卫生许可证号标注为“TSX09-Shizi-N0.01”;食品标签认可证书号标注为“TBR13028101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号标注为“No.1300/20017258”。


  2003年8月25日,美国栗源贸易公司出具授权书。授权美国昌海集团公司独家使用栗源商标,美国昌海集团公司可以经营带有栗源商标和图案的商品,并可以使用栗源商标和图案进行广告宣传,授权期限为3年。2005年7月21日,美国栗源贸易公司就“卡通人”图案在美国作为主商标登记,并标明首次使用时间为2001年4月1日,商业首次使用时间为2004年1月28日。

  2005年1月1日,美国昌海集团公司与富亿农公司签订《包装袋委托定做合同》。合同约定美国昌海集团公司委托富亿农公司定做20万个150克Hi food甘栗包装袋,并附有包装袋正面和背面图片。如出现任何设计问题,与富亿农公司无关,富亿农公司对版面设计不承担法律责任。将来美国昌海集团公司停止购货后,剩余的包装袋由美国昌海集团公司按照包装袋公司的报价无条件购回,回收后自行处理。合同还对付款方式作了约定。该合同附有甘栗包装袋正面及背面图样。

  在本案审理期间,富亿农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于2005年3月23日与三樱公司签订的《加工定作合同》。该合同载明,定作方为“北京富亿农甘栗食品有限公司”,承揽方为三樱公司,三樱公司为“北京富亿农甘栗食品有限公司”加工“150g甘栗袋”20万个,总价款10万元,版费9800元。该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未盖章,仅有富亿农公司法定代表人及三樱公司代表的签名。三樱公司亦向本院提交了签订时间为2005年3月23日的《加工定作合同》。合同载明的定作方为富亿农公司,承揽方为三樱公司,三樱公司为富亿农公司加工“150g甘栗袋”20万个,总价款为10万元。该合同盖有富亿农公司印章及三樱公司合同专用章,并有富亿农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及“[Page]3月24”字样,以及三樱公司代表的签名。

  依据上述两份合同,栗源公司主张双方加工涉案包装袋的数量为40万个。富亿农公司和三樱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主张双方委托加工的包装袋数量为20万个,三樱公司提交的合同为最终协商定稿,富亿农公司提交的合同是协商过程中草签的合同,富亿农公司认可合同正式文本以三樱公司提交的为准。三樱公司还提交了富亿农公司与美国昌海集团公司签订的《包装袋委托定做合同》及授权书,证明其尽到了审查义务;同时,三樱公司还主张其履行上述《加工定作合同》未获利,亏损数额为975.31元。

  2005年3月28日,富亿农公司与美国昌海集团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富亿农公司销售给美国昌海集团公司150g甘栗仁产品的数量为97 500袋,总货款为45 825美元。富亿农公司还提供了相关票据及银行凭证,证明该合同的履行情况。同时,根据其出口商品核算单,利润收入为6739.9元。2005年4月19日,富亿农公司向三樱公司支付“150g甘栗立式袋(美国)”加工费用93 149.91元,发票载明“数量”为186 300个。富亿农公司和三樱公司主张剩余的包装袋现已销毁。栗源公司对上述合同及其履行情况不持异议,但主张美国栗源贸易公司无权授权,涉及的数量应为40万袋。

  2005年12月29日《新京报》刊载的《栗源150克卡通人包装产品被恶意模仿 最大板栗出口企业遭遇侵权》一文,载明栗源公司自2000年以来不断发现与其包装极为相似的产品在海外销售,侵权产品包括“果源”、“栗源”、“票源”、“泰源”、“栗源韩文版”及日文版、英文版等,销售区域集中在马来西亚、泰国等市场。富亿农公司还提交了其他相关企业生产的仿冒该包装的包装袋,证明原告产品受到多家仿冒,责任不应由富亿农公司一家承担。

  经查,三樱公司加工印制、富亿农公司使用、销售的涉案包装袋背面标注有栗源公司主张权利的三个证号,且标注方式与原告涉案产品包装的标注方式相同。经比对,涉案包装袋背面内容与美国昌海集团公司提供的包装袋附图背面相同。

  在本案审理期间,栗源公司主张其涉案产品的利润约为每袋0.72元,因涉案仿冒行为导致其产品在美国、马来西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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