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反垄断法 目的 公共执行 私人执行
内容提要: 立法目的是反垄断法的首要问题,实施机制则关乎反垄断法目的的实现,前者是反垄断法的出发点,后者是反垄断法的归宿。我国反垄断法目的具有公益和私益的二元性性,决定了反垄断法公共执行和私人执行的双重性。但公益与公共执行,私益与私人执行并不是一一对应关系,而是交叉互动的,公共执行与私人执行的协同有助于反垄断法目的的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已于2007年8月3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08年8月1日正式实施。随着《反垄断法》的颁布,在起草过程中关于反垄断法立法目的的争论渐渐平息。《反垄断法》第1条明确规定:“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可见,我国《反垄断法》具有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提高经济效率的公益目的和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私益目的。但如何实现反垄断法的目的,建立何种反垄断法的实施机制能确保反垄断法目的得以实现?这实际上是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问题。古语云,“徒法不足以自行”,建立科学的反垄断法实施机制是实现反垄断法立法目的的保障。
一、反垄断法目的的二元性
任何法律部门[1]都将保护一定的利益作为自己的任务,或言之,将追逐和实现一定的利益作为自己的目标,这就是法律部门立法的目的。博克法官认为,只有在对法律的出发点是什么,即何为反垄断法的目的这个问题作出肯定回答之后,反垄断法才会变得合理。[2]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呢?纵观世界各国的反垄断法,莫不是在开篇就明确规定了反垄断法的目的。
(一)我国反垄断法立法目的之争
在我国反垄断法立法过程中,学者对反垄断法立法目的争议主要体现在竞争、效率、保护消费者等方面。有学者认为维护竞争或效率是反垄断法唯一目的,保护消费者只是反垄断法的副产品;[3]有学者认为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而维护市场竞争只是其手段,保护消费者是反垄断法的终极目的。[4]而有人则认为反垄断法的目的是促使竞争的优化和消费者利益的最大化,只是前者属于竞争法范畴,后者是非竞争的范畴。[5]上述争议大致可以分为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只有一个,但是以维护市场竞争还是以促进效率为目的存在争议;第二种观点认为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是多元的,其中比较统一的有两个方面,即维护市场竞争和保护消费者利益。从《反垄断法》第1条的规定来看,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是手段,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等五个方面都是《反垄断法》的目的,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是多元的。从立法技术分析,采用的是列举的方式,但几乎“一网打尽”,似乎可以平息争议。但问题却并没有解决,比如以上五个方面是否都是《反垄断法》特有目的?有无首要目的和次要目的之分?多元化的目的是否存在冲突等?应当说,这些不仅是立法的问题,也是《反垄断法》实施将面临的问题。
(二)域外反垄断法目的条款考察
1.美国
现代意义的反垄断法是以1890年颁布的美国《谢尔曼法》为开端的,该法被视为反垄断法的鼻祖。但《谢尔曼法》并未有对立法目的的直接规定,只能从相关条文中间接反映出其立法目的。《谢尔曼法》第1条规定:任何契约,以托拉斯形式或其他形式的联合、共谋,用来限制州际间或与外国间的贸易或商业,是非法的。任何人签订上述契约或从事上述联合或共谋,是重罪;第7条规定:任何因反托拉斯法所禁止的事项而遭到财产或营业损害的,可以向美国法院提起诉讼,不论损害大小,一律给予其损失额的三倍赔偿及诉讼费和合理的律师费[6].1914年美国颁布的《克莱顿法》第2条(a)规定:如果价格歧视的结果实质上竞争旨在形成对商业的垄断,或妨害、破坏、阻止同那些准许或故意接受该歧视利益的人之间的竞争,或者是同他们的顾客的竞争,是非法的。[7]该法第4条也有类似于《谢尔曼法》第7条的规定,对遭受反垄断行为的损害给予三倍赔偿。从上述禁止性的立法规定分析,美国反垄断法的目的是多元的。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是美国反垄断法的主要立法目标。[8]
2.德国
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9]主要从禁止横向限制竞争和禁止纵向限制竞争两个方面对垄断行为进行规制。该法第1条是对禁止卡特尔(横向限制竞争)危害竞争纲领性的规定:处于竞争关系之中的企业之间达成的协议以及联合一致的行为,如以阻碍、限制或扭曲竞争为目的或使竞争受到阻碍、限制或扭曲,则是禁止的,并在第14条、第19条明确规定了对纵向协议、市场支配等方面对危害竞争的行为作出了规制。[10]德国《反限制竞争法》通过从以上两个方面对滥用市场权力的企业进行监督,防止企业因控制力的过度集中而垄断市场,从而确保市场经济的发展效果。但该法并没有在法律条文中特别指出对消费者的保护。
3.日本
日本在《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法》[11]以“目的”作为标题直接指出了其保护的对象为竞争、消费者及促进经济的发展。该法第1条规定:“本法的目的,是通过禁止私人垄断、不正当的交易限制及不公平的交易方法,防止事业支配力的过度集中,排除因联合、协议等方法形成的生产、销售、价格、技术等的不正当限制以及其他的对事业活动的不正当约束,促进公平的、自由竞争,发挥事业者的创造性,繁荣经济,提高工资及国民实际收入水平,以确保一般消费者的利益并促进国民经济健康的发展。”[12]
4.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
波兰、匈牙利、加拿大、韩国等国在其竞争法或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中都明确把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保护消费者利益作为其目标。芬兰竞争法规定尤其应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经济合作组织拟定的《竞争法基本框架》也把维护和促进竞争以最终 促进消费者的福利作为目的。
尽管各国在立法表述上有所不同,实际上,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反垄断法目的都包括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保护消费者两个方面,体现出反垄断法立法目的的二元性。
(三)对反垄断法目的争议的评价
实际上,不仅是我国,美国对于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一直存在争议。美国曾在80年代爆发过一场关于反垄断法保护对象的大辩论,参加辩论的主角被分为一元派和多元派。一元派认为,反垄断法唯一目的是提高经济效益,多元派则指责一元派是在误导反垄断法。笔者认为,对反垄断法目的的分析离不开一定历史条件下的政治经济环境,因为反垄断法的保护对象从来都不会脱离一定历史条件下的政治经济环境存在。如欧盟的竞争法还肩负着促进欧盟统一大市场形成的任务[13],美国反垄断法的重心也不是一成不变的[14].从反垄断法目的的一元与二元的争论来看,也没有离开维护市场竞争和保护消费者这两个范畴。反垄断法的实施必须着力于现实中保护的对象,从世界各国反垄断立法和实践来看,莫不是把维护市场竞争和保护消费者作为反垄断法关注的重点,只是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侧重不同。
二、反垄断法的公共执行
公共执法是指通过公共机构(检查员、核税官、警察、检察官)发现和制裁法律规则的违反者,是一个相当重要的论题。[15]反垄断法的公共执行(publicen for cement of an titrust law)是指反垄断公权机关运用公权力,对违反反垄断法行为予以调查、制裁的活动。
(一)反垄断法目的的公益性是反垄断法公共执行的根据
1.公共利益需要政府供给
公共利益具有社会共享性,具有相对普遍的影响力,确保公共利益的增进和分配是公共管理的根本目的。公共利益是现实的,它表现为公众对公共物品的多层次、多样化、整体性的利益需求,与公众个人对私人物品的需求相区别。后者可以通过在市场中自由选择、自主决定而得到实现;而前者则需要集体行动、有组织的供给方式才能得到满足。毫无疑问,政府是最大的、有组织的供给主体,这由政府传统的公共责任所决定。
2.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都是公共利益
对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是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已成共识,无须赘述。对消费者的保护是否是保护公共利益有着不同的看法。笔者认为,虽然各成文法国家几乎都没有对公共利益进行精确的定义,而只是采取了抽象概括的方式来规定,但指向都是不特定的社会成员所享有的共同利益,它影响着共同体所有成员或绝大多数成员,即公共利益具有社会共享性,这可以从两个层面来理解:一方面,所谓社会性是指公共利益的相对普遍性或非特定性,即它不是特定的、部分人的利益;另一方面,所谓共享性既是指“共有性”,也是指“共同受益性”,并且这种受益不一定表现为直接的、明显的“正受益”;公共利益受到侵害事实上也是对公众利益的潜在威胁。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是公共利益主要的现实物质表现形式。从这个角度来说,作为公共利益的消费者保护主要是保护消费者的选择权而不仅是对消费者某一次消费的保护。[16]公共利益从来都不是抽象的而是现实的,对消费者的保护并不仅是单纯的私益保护,不特定消费者及消费者整体也是公共利益的体现。消费者利益是公共利益的一种表现形式,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是国家的重要职责之一。[17]
(二)反垄断法公共执行的模式
1.美国的“双重”执行与诉讼相结合的模式
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