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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是反垄断的根本手段

大律师网 2015-03-05    人已阅读
导读:关键词: 反垄断 经济进步 法律  内容提要: 一个经济体内部的垄断要靠开放经济来解决,自然垄断要靠科技的进步来打破,资源垄断要靠替代品的发现来冲破,国家造成的垄断要靠经济的极大发展和国家的消亡来根除,垄断行

  关键词: 反垄断 经济进步 法律

  内容提要: 一个经济体内部的垄断要靠开放经济来解决,自然垄断要靠科技的进步来打破,资源垄断要靠替代品的发现来冲破,国家造成的垄断要靠经济的极大发展和国家的消亡来根除,垄断行为的法律认定标准要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不断修正。法律虽然是反垄断的重要手段,但不是根本手段,比其更重要的手段还有技术进步、发展垄断产品的替代品、推进开放经济的形成等经济类手段。因此,不能迷信反垄断法。

  市场经济的本质是自由竞争,追求最大限度的自由竞争是现代政府的重要经济职能。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垄断行为很多,尽管有些诸如专利性垄断、自然垄断等垄断行为一时是不能完全禁止的,但人们仍然要采取各种手段努力地限制它们。包括管制、反垄断法、专利法等在内的法律都是限制垄断行为,或含有限制垄断行为意思的法律。这些法律在保护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促进一国的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方面具有举世公认的重要作用。然而,经济问题最终还是要靠经济手段来解决,有关法律虽然是解决垄断问题的重要手段,但毕竟不是根本手段,比其更重要的手段还有技术进步、发展垄断产品的替代品、推进开放经济的形成等经济类手段。

  一、一个经济体内部的垄断要靠经济的开放来解决

  从历史来看,许多国家都曾实行过贸易保护主义政策,而这种政策必然导致一国之内某些垄断行为的发生。而后来打破此类垄断行为的方式,则是靠经济的开放和自由的世界贸易,实现资源要素的全球流动。

  美国经济学家保罗·萨缪尔森等人指出:“有证据表明一个开放的贸易体系会提高竞争力和促进最实用技术的应用。通过较低的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一国可以确保本国企业受到竞争的激励。当本国厂家制定无效率的高价或倾向于在某一部门形成垄断的时候,该国可以允许外国公司进入本国市场。”[1]外国竞争的威胁是比反托拉斯法有力得多的加强市场秩序的工具。[2]在西方学者反垄断的主要学说中,有一种可竞争市场理论的反垄断主张。[3]该主张认为,只要保持市场进入的完全自由,只要不存在特别的进出市场的成本,潜在竞争的压力就会迫使任何市场结构条件下的企业采取竞争性行为。在此环境下,包括自然垄断在内的高集中度的市场结构是可以和高效并存的,自由贸易的政策比通常的反托拉斯政策和政府规制政策更为有效。政府的反垄断政策关注的重点不应该仅仅是市场结构,更应关注市场是否存在充分的潜在竞争压力。现实社会中真正符合可竞争市场理论的行为并不多,因此该理论显然有其局限性。但它从一个角度揭示了在反垄断问题上开放经济、自由贸易比反垄断法更为重要。

  所谓开放经济,概括地讲,就是一个国家产品市场、金融市场、要素市场等所有市场的全面开放,在限制或管制很少的情况下允许产品进出口、资本流动、劳动力迁徙等生产要素的转移。开放经济至少在以下三个方面可以对一些垄断起到釜底抽薪的作用。第一,由于世界范围内资源要素的自由流动,一个经济体内因某项资源稀缺而产生的资源垄断则因该资源丰富的其他经济体的出口而被打破。第二,由于开放经济服从于世界市场价格的调节,因此某一经济体内的一些价格垄断则会在世界市场价格面前荡然无存。第三,由于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因此某一经济体内的知识、技术和人才垄断则有可能被打破。爱因斯坦从德国到了美国,使美国的原子弹研制快于德国,避免了一场世界性灾难;钱学森从美国到了中国,对中国的“两弹一星”的研制和打破少数国家的核垄断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自然垄断要靠科技进步来打破

  法学界一般认为,自然垄断是指由于市场的自然条件而产生的垄断,经营这些部门如果进行竞争,则可能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或市场秩序的混乱。出于交易成本方面的考虑,政府不得不以授予特许权的方式允许某些企业垄断经营,同时又予以规制。自然垄断不适用于反垄断法,属于国家管制的领域,管制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市场价格,二是市场进入。

  反垄断法对自然垄断行为不予调整,国家管制虽对自然垄断有所约束,但并不能彻底将其打破。而科技的进步则有可能打破此类垄断。萨缪尔森指出:“几年前经济学家就提出在许多产业都存在自然垄断的情况。电话、电力、自来水以及天然气等公用事业都被视为是自然垄断的产业,因为它们的固定成本都很高,但增加一个电话或多发一瓦电的边际成本相对很低。近年来,由于科技的进步,这种垄断有了一定的削弱。”[4]无数事实表明,科技进步在制止垄断方面是比法律更为有力的手段。

  垄断往往由科技发明而形成,又因科技进步而被彻底打破。美国电报电话公司被分拆一案就是经典案例之一。1876年3月10日,美籍苏格兰人亚历山大·格雷厄姆·贝尔发明了电话,第二年便创办了公司,经营自己的电话专利。1899年12月形成了以电报电话公司为母公司的贝尔系统,其中包括制造器材设备的西电公司、从事科研的贝尔研究所和运营电话业务的贝尔运营公司,自此以后,美国电报电话公司成为美国最大的通信公司。反垄断法——《谢尔曼法》实施后,随着标准石油公司、美国烟草公司等垄断寡头的被肢解,美国司法部也曾动议肢解电报电话公司,但电报电话公司放弃吞并别的同行公司的计划,政府不再坚持肢解其的立场。1934年,美国《电信法》对电信运营业的新进入者规定了严格的门槛限制。美国电报电话公司的垄断地位由此保持了七十多年,但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通信业的进入愈来愈容易。特别是美国微波通信公司开发了“微波高级网络”技术,逐渐形成了一个庞大的全国性微波网络。1973年7月,通过司法部不懈的努力,法院于1982年判决解散贝尔系统。1984年1月1日,美国电报电话公司正式宣告解体,同时政府开始对通信业实行反垄断法。

  从美国电报电话公司由垄断走向解体的历史过程,可以清晰地理出一条演进脉络:最初的专利和技术垄断——自然垄断——由于技术进步冲击而解除垄断。它说明即使一个公司的垄断地位最初具有合理的依据(专利控制和自然垄断)并获得法律的确认,但技术的进步仍有可能使垄断的前提条件不复存在。

  三、资源垄断要靠替代品来替代

  曼昆指出:“垄断产生的最简单方法是一个企业拥有一种关键的资源”,“产生于一种关键资源所有权垄断的经典例子是南非的钻石公司戴比尔斯”,“戴比尔斯有多大的市场势力呢?答案部分取决于有没有这种产品的相近替代品。如果人们认为翡翠、红宝石和蓝宝石都是钻石的良好替代品,那么,戴比尔斯的市场势力就较小了”。[5]需求弹性理论告诉我们,某种商品的替代品越多,替代性越强,该商品的需求弹性就越大;某种商品的价格如果涨得过高,人们就会转而选择该商品的替代品;时间越长,消费者越容易找到某种商品的替代品。因此,由于关键资源而产生的垄断,只要该资源的价格过高,人们就会积极寻找其替代品,打破这种垄断。最典型的事例就是近年来许多国家为冲破石油输出国的垄断和缓解高油价的压力,而积极使用替代能源和开发新能源。

  例如,瑞典政府大力推进新能源的开发和利用。其中最突出的成就便是充分利用“沼气”。在瑞典,沼气被应用于列车、城市公共交通和私人出租车。有的城市还把垃圾收集和公共交通系统连结起来,以便于更好地使用沼气。2005年10月,世界上首列沼气火车在瑞典投入运营,时速达到130公里。此外,瑞典政府还大力推进各类新能源的开发和利用。2006年,瑞典政府宣布将在15年内摆脱对石油的依赖,成为世界上第一个不依赖石油的国家,并承诺这一计划将在不增建核电厂的前提下实施。实际上,在2006年之前的十年间,瑞典已经成功的把地热和废热作为供暖的全部能源。

  丹麦在新能源的开发和利用中首推风能,在其制订的最新能源计划中,明确提出到2030年能源构成将是风能占50%,太阳能15%,生物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35%。其中,风能在2025年还将占到电力供应总量的75%。届时,丹麦将成为靠风力“驱动”的国家。丹麦的风力发电研究始于1891年,是世界上最早开始进行风力发电研究和应用的少数国家之一。近年来丹麦风能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是向海上发展,截至2007年,丹麦海上风力发电场已达到11个,其中,世界上最大的霍恩礁风力发电场可以满足15万个家庭的电力需求。除了大力推广风能,丹麦政府也在不断探索更多变化、更加有效的新能源发展模式。其中,秸秆发电、建立中心沼气厂、通过生物发酵提取乙醇、利用城市垃圾提取氢气和甲烷,利用海浪发电等都在丹麦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应用。

  挪威是世界上第一个把风能和氢能结合起来发电的国家。2004年,挪威在西海岸修建了尤兹拉风力发电场,该发电场把平时风力发电产生的剩余电力用于分解海水,通过水分子电解产生氢气后,将其储存在一个大的容器里,再注入到常规的氢发生器或注入到燃料储存室里,一旦没有风或风力过大风车不能转动时,人们就可以用储存的氢获取所需的电力。风力发电场所在的尤兹拉岛,也因此实现了能源自给自足,成为世界上的“氢经济”示范区。挪威还尝试了水下潮汐发电,利用海洋中的潮汐推动建于水下的涡轮发电机产生电力。第一座水下潮汐涡轮机于2002年底安装,并在2003年9月并入了电网。另外,挪威和很多国家一样,也将氢气作为交通工具的动力燃料,并且已取得不少进展。2006年,挪威国家石油公司在斯塔万格附近建立了第一个氢气站,2009年该项目结束后,斯塔万格到奥斯陆的公路将成为一条“氢气路”。

  据勘探,冰岛全国共有800多处热田,是世界上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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