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修正「有线广播电视审议委员会处理系统经营者频道供应者争议调处原则」

大律师网 2015-03-05    人已阅读
导读:修正「有线广播电视审议委员会处理系统经营者频道供应者争议调处原则」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行政院新闻局修正发布第1、4点条文 一、有线广播电视审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议委员会)依法调处事项如下: (一)系统
修正「有线广播电视审议委员会处理系统经营者频道供应者争议调处原则」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行政院新闻局修正发布第1、4点条文


一、有线广播电视审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议委员会)依法调处事项如下:


(一)系统经营者与频道供应者间年度签约时节目授权费用之争议间。


(二)系统经营者与频道供应者间订户数认定之争议。


(三)系统经营者与频道供应者间广告时间、时段、播送内容、播送方式或其它条件之争议。


(四)系统经营者间之争议。


四、审议委员会得指派三人以上委员处理调处案件。


审议委员会对于应受调处之案件,应于接获调处申请书十日内指定调处期日及场所,并以书面通知当事人(包括申请人、相对人,以下同)及利害关系人于指定期日到场出席调处。



阅读全文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推荐

更多>>

相关咨询

注册
TOP
2008 - 2026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