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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国有(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激励和约束机制试行办法

大律师网 2015-03-05    人已阅读
导读:新余市国有(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激励和约束机制试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企业运行机制,落实资产经营责任制,提高国有资产的营运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新余市国有(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激励和约束机制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企业运行机制,落实资产经营责任制,提高国有资产的营运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共新余市委关于加快十项改革的决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激励与约束的对象是指本市国有、国有控股企业中具有法人代表资格的企业厂长(经理)、进行公司制改组的公司董事长(以下简称经营者)。


  第三条 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遵循下列原则:


  ㈠激励与约束相结合。


  ㈡经营者责、权、利相结合。


  ㈢经营者年收入水平与企业规模和经营业绩挂钩。


  ㈣经营者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相结合。


  第二章 年薪制


  第四条 具备条件的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公司),由企业提出申请和具体实施方案,经财政、劳动部门审核,资产营运公司、一类企业报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二、三类企业报资产营运公司批准后,其经营者可试行年薪 制。


  第五条 实行年薪制企业的具体条件:


  ㈠盈利企业。


  ㈡职工收入稳定。


  ㈢企业依法上缴各种税金。


  ㈣企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如数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


  ㈤企业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㈥企业班子善经营、懂管理、开拓意识强。


  第六条 经营者年薪收入由基本收入和效益(风险)收入两部分组成。其中,基本收入是年度经营的基本报酬,效益(风险)收入是年度经营的成果报酬。


  第七条 基本收入的确定:


  ㈠一类企业(资产总额、年销售收入均在1亿元以上和年利税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的经营者基本收入为本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5-5倍。


  ㈡二类企业(资产总额、年销售收入均在5000-10000万元和年利税在500-1000万元的企业)的经营者基本收入为本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2.5-3.5倍。


  ㈢三类企业(资产总额、年销售收入均在5000万元以下和年利税500万元以下的企业)的经营者基本收入为本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1.5-2.5倍。


  各类企业的具体倍数按管理权限由市国资委或资产营运公司在合同中确定。


  第八条 效益(风险)收入的确定分别与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按所有者权益剔除公益金部分核算,下同)、实现利润和实际上缴税金直接挂钩:


  ㈠企业当年国有净资产比上年增加部分,按增加额的1%计提,下降按同比例扣减。


  ㈡企业当年实现利润比上年增加部分,按增加额的2%计提,下降按同比例扣减。


  ㈢企业当年依法足额纳税,且上缴税金超上年应缴税金部分,按照增加额的5%计提,企业当年应缴税金,未依法足额缴纳,按其欠缴税部分的5%比例扣减;但企业当年依法足额纳税,其上缴税金低于上年应缴税金时,不再扣减。


  ㈣企业当年依法足额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用,不奖不罚,未依法足额缴纳的按欠缴额的2%扣减。即:


  效益(风险)收入=国有资产增(减)值×(±1%)+实现利润增(减)额×(±2%)+上缴税金增(减)额×(±5%)-欠缴养老保险费×2%


  第九条 建立风险抵押金制度,经营者应按本办法第七条核定的年基本收入同等额度交付风险抵押金,专项存储,按银行当期利率计息。其风险抵押金依次下年滚动使用;若当年扣减了风险抵押金的则补齐。


  第十条 企业完成以上年为基数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实现利润指标、依法足额缴纳税金和依法足额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用的,经营者可获得年基本收入及效益(风险)收入;未完成上述指标,且经营者年效益(风险)收入为负数的,必须依次扣减当年基本收入和风险抵押金结余,但经营者年最低收入应不低于所在企业职工平均工资。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实现利润基数的确定和考核:


  ㈠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实现利润基数按管理权限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营运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确定下达,原则上以企业上年实际完成数为基数。考核年度内如遇国家、省重大政策出台,对企业经济效益确有较大影响的,可按审批程序报经批准后给予适当调整。


  ㈡企业当年应摊而未摊、应提而未提、应处理而未处理所形成的潜亏额和非经营者主观努力形成的国有资产增值,在计算当年实现利润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额时应予以扣除。


  ㈢考核期企业实现的利润总额,不含财政拨补和减免(返还)的税金而增加的利润。


  第十二条 经营者按

新余市国有(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激励和约束机制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企业运行机制,落实资产经营责任制,提高国有资产的营运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共新余市委关于加快十项改革的决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激励与约束的对象是指本市国有、国有控股企业中具有法人代表资格的企业厂长(经理)、进行公司制改组的公司董事长(以下简称经营者)。


  第三条 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遵循下列原则:


  ㈠激励与约束相结合。


  ㈡经营者责、权、利相结合。


  ㈢经营者年收入水平与企业规模和经营业绩挂钩。


  ㈣经营者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相结合。


  第二章 年薪制


  第四条 具备条件的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公司),由企业提出申请和具体实施方案,经财政、劳动部门审核,资产营运公司、一类企业报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二、三类企业报资产营运公司批准后,其经营者可试行年薪 制。


  第五条 实行年薪制企业的具体条件:


  ㈠盈利企业。


  ㈡职工收入稳定。


  ㈢企业依法上缴各种税金。


  ㈣企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如数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


  ㈤企业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㈥企业班子善经营、懂管理、开拓意识强。


  第六条 经营者年薪收入由基本收入和效益(风险)收入两部分组成。其中,基本收入是年度经营的基本报酬,效益(风险)收入是年度经营的成果报酬。


  第七条 基本收入的确定:


  ㈠一类企业(资产总额、年销售收入均在1亿元以上和年利税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的经营者基本收入为本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5-5倍。


  ㈡二类企业(资产总额、年销售收入均在5000-10000万元和年利税在500-1000万元的企业)的经营者基本收入为本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2.5-3.5倍。


  ㈢三类企业(资产总额、年销售收入均在5000万元以下和年利税500万元以下的企业)的经营者基本收入为本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1.5-2.5倍。


  各类企业的具体倍数按管理权限由市国资委或资产营运公司在合同中确定。


  第八条 效益(风险)收入的确定分别与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按所有者权益剔除公益金部分核算,下同)、实现利润和实际上缴税金直接挂钩:


  ㈠企业当年国有净资产比上年增加部分,按增加额的1%计提,下降按同比例扣减。


  ㈡企业当年实现利润比上年增加部分,按增加额的2%计提,下降按同比例扣减。


  ㈢企业当年依法足额纳税,且上缴税金超上年应缴税金部分,按照增加额的5%计提,企业当年应缴税金,未依法足额缴纳,按其欠缴税部分的5%比例扣减;但企业当年依法足额纳税,其上缴税金低于上年应缴税金时,不再扣减。


  ㈣企业当年依法足额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用,不奖不罚,未依法足额缴纳的按欠缴额的2%扣减。即:


  效益(风险)收入=国有资产增(减)值×(±1%)+实现利润增(减)额×(±2%)+上缴税金增(减)额×(±5%)-欠缴养老保险费×2%


  第九条 建立风险抵押金制度,经营者应按本办法第七条核定的年基本收入同等额度交付风险抵押金,专项存储,按银行当期利率计息。其风险抵押金依次下年滚动使用;若当年扣减了风险抵押金的则补齐。


  第十条 企业完成以上年为基数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实现利润指标、依法足额缴纳税金和依法足额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用的,经营者可获得年基本收入及效益(风险)收入;未完成上述指标,且经营者年效益(风险)收入为负数的,必须依次扣减当年基本收入和风险抵押金结余,但经营者年最低收入应不低于所在企业职工平均工资。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实现利润基数的确定和考核:


  ㈠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实现利润基数按管理权限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营运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确定下达,原则上以企业上年实际完成数为基数。考核年度内如遇国家、省重大政策出台,对企业经济效益确有较大影响的,可按审批程序报经批准后给予适当调整。


  ㈡企业当年应摊而未摊、应提而未提、应处理而未处理所形成的潜亏额和非经营者主观努力形成的国有资产增值,在计算当年实现利润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额时应予以扣除。


  ㈢考核期企业实现的利润总额,不含财政拨补和减免(返还)的税金而增加的利润。


  第十二条 经营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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