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贸委关于机电设备招标机构资格管理暂行办法和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来源:作者:发布部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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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招标秩序,提高机电设备招标质量,保障机电设备招标机构(以下简称招标机构)依法开展招标业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机构,是指具有事业法人资格和招标资格,从事国内、国际机电设备招标业务的专职机构。
第三条 招标机构实行招标资格和招标资格等级制,其资格和资格等级须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认定。
招标机构由所在地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下同)领导。
第二章 招标机构资格的取得
第四条 申请获得机电设备招标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发展招标事业的潜力;
(二)被列入所在地人民政府管理序列,并核定具备开展业务所需的事业人员编制;
(三)有较完善的组建方案和章程(草案);
(四)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场所。
第五条 申请获得机电设备招标资格的单位,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提出申请报告。有关经贸委根据申请单位所具备的条件和本地招标工作的发展情况进行初审。初审同意后,报国家经贸委。
第六条 申请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机构的名称、性质;
(二)设立的目的;
(三)对招标业务的预测;
(四)机构设置、人员安排意见;
(五)开办费用来源、办公地址。
第七条 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申请单位的情况、地方经贸委的初审意见和全国机电设备招标工作的发展布局进行终审。经审查同意的,发给《机电设备招标机构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招标资格证书)。
招标机构据此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八条 本办法发布前已经设立的招标机构,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资格重新予以认定。
第九条 招标机构承办招标任务时,应出示招标资格证书。
第三章 招标机构资格等级的认定
第十条 获得招标资格证书的机构,可申请相应的资格等级。国家鼓励需方委托具有较高等级的招标机构进行招标。
第十一条 招标机构的资格等级分为甲、乙两级。
第十二条 取得甲级招标机构的资格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5年以上机电设备招标经历,连续3年招标金额在2亿元人民币(外币按当时汇率折合成人民币,下同)以上(招标金额以《中标通知书》为准,下同),承担过大型项目机电设备招标或具有承担大型项目机电设备招标的业务能力,招标结果具有较高水平,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二)技术力量雄厚,按承担的招标业务范围所需专业人员配备齐全,能同时承担两个以上大型基本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所需机电设备的招标任务,高级职称的技术与经济专业人员占在编专业人员总数的20%以上。
(三)拥有必要的现代办公、通讯等技术装备,能采用现代科学方法完成机电设备招标工作。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章程和严密的管理制度。
(五)有良好、固定的工作场所,配备先进齐全的技术装备。
关联法规:
第十三条 取得乙级招标机构的资格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3年以上机电设备招标经历,连续2年招标金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承担过中型项目机电设备招标或具有承担中型项目机电设备招标的业务能力,具有招标质量较好的社会信誉。
(二)技术力量较雄厚,按承担的招标业务范围所需专业人员配备齐全,能同时承担两个以上中型基本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所需机电设备的招标任务,高级职称的技术与经济专业人员占在编专业人员总数的10%以上。
(三)能采用国内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完成机电设备招标任务,能较好地应用计算机进行招标业务管理。
(四)有较健全的组织机构、章程和严密的管理制度。
(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配备先进齐全的技术装备。
第十四条 申请获得招标资格等级的招标机构,应向国家经贸委提交《机电设备招标机构资格等级申请书》及有关文件。
第十五条 招标机构资格等级申请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机构名称和地址;
(二)机构负责人的姓名、年龄、简历及主要工作经历;
(三)机构组建时间及完成机电设备招标任务的概况;
(四)机构主要技术、经济人员一览表(包括姓名、年龄、专业、职称及主要经历);
(五)业务范围;
(六)开展招标业务情况及需方对招标结果的评价。
第十六条 申请获得资格等级的招标机构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招标机构主要业绩材料;
(二)招标机构资格证书;
(三)章程;
(四)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 国家经贸委收到资格等级申请书后,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并签发相应的《机电设备招标机构资格等级证书》(以下简称招标资格等级证书)。
第四章 招标机构资格和资格等级的变更和终止
第十八条 国家经贸委每三年对招标机构的资格和资格等级进行一次复核。符合条件的,重新发给招标资格证书和相应等级的招标资格等级证书。
第十九条 招标机构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向国家经贸委办理有关手续:
(一)分立或者合并,应交回招标资格证书;具有资格等级的机构,还应交回招标资格等级证书。经审查并认定等级后,再领取招标资格证书及招标资格等级证书;
(二)宣告解散或因其他原因终止机电设备招标业务时,应报国家经贸委备案,并交回招标资格证书;具有资格等级的机构还应交回招标资格等级证书。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招标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经贸委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降级直至收回招标资格等级证书或招标资格证书的处罚:
(一)申请设立或者定级、升级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招标资格证书或招标资格等级证书的;
(三)变更或者终止招标业务,不及时办理资格或资格等级有关手续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经贸委负责解释。
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关联法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与完善,加快建立公平的竞争机制,规范机电设备的招标投标行为,保障资金合理有效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是指为采购机电设备,事先公布竞争条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择优选定合格制造供应厂商的活动。
第三条 机电设备招标工作必须公开、公正、公平,遵循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招标投标活动可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进行。
第五条 在我国境内进行的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管理全国机电设备招标投标工作。国家经贸委负责制订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的政策、规章和发展战略,会同有关部门审定机电设备招标机构(以下简称招标机构)的资格。
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机电设备招标投标进行监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下同)负责本地区机电设备招标投标协调管理工作。
第二章 机电设备招标范围
第七条 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益性、政策性项目需采购的机电设备,应委托有资格的招标机构进行招标。
国家规定必须招标的进口机电产品,应委托国家指定的有资格的招标机构进行招标。
竞争性项目需采购的机电设备招标,其招标范围另行规定。
第八条 下列情况可不招标:
(一)采购的机电设备只能从唯一制造商获得的;
(二)采购的机电设备需方可自产的;
(三)采购的活动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
(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三章 机电设备招标投标参加人
第九条 招标投标参加人分为需方、招标机构和投标方。
第十条 需方是指需要采购机电设备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十一条 需方享有以下权利:
(一)自主选择有资格的招标机构,并要求招标机构按其所提出的条件进行招标;
(二)要求招标机构出示招标资格证书或招标资格等级证书;
(三)根据与招标机构签订的委托书,参与招标活动;
(四)与招标机构共同确定定标程序。
需方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根据招标机构的要求提供招标所需的有关资料;
(三)配合招标机构进行招标活动;
(四)对招标设备的估算价保密;
(五)与中标方签订并履行合同。
第十二条 招标机构应是具有事业法人资格和招标资格,从事国内、国际机电设备招标业务的专职机构。
招标机构的资格认定按《机电设备招标机构资格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招标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据招标文件审查投标方的资格;
(二)独立开展国内、国际招标活动,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三)与需方共同确定定标程序;
(四)组织需方与中标方签订合同。
招标机构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维护国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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