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行政执法职权分解表》的通知-法律法规

大律师网 2015-03-05    人已阅读
导读:发文单位:福建省农业厅文  号:闽农政〔2007〕170号发布日期:2007-5-15执行日期:2007-5-15各设区市农业(畜牧兽医)局、厅有关单位: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福建省人民政府办

发文单位:福建省农业厅

文  号:闽农政〔2007〕170号

发布日期:2007-5-15

执行日期:2007-5-15

各设区市农业(畜牧兽医)局、厅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的规定,我厅在梳理行政执法行为的基础上,结合厅各相关单位的职责,对以省农业厅名义实施的293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了职权分解,并经5月11日厅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福建省农业厅
  二00七年五月十五日

附件 福建省农业厅行政执法职权分解表        序号  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承办单位    一、行政许可(25项)    1  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  厅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省种子总站    2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厅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省种子总站    3  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采集审批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第十五条  厅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省农村环保能源总站    4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审批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八条,《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第十八条  厅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省农村环保能源总站    5  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许可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第三条  厅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厅科技教育处    6  农药广告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福建省农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农药广告审查办法》第五条  厅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省农药检定所    7  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五条  厅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8  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的肥料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二十五条,《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  厅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省农田建设与土壤肥料技术总站    9  非疫区研究植物检疫对象的审批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三条,《福建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厅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省植保植检站    10  运输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审批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厅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厅兽医处    11  从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审批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  厅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厅兽医处    12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种畜禽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厅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厅畜牧业处    13  培育新的畜禽品种、配套系进行中间试验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十九条  厅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厅畜牧业处    14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厅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厅饲料兽药管理处    15  兽药广告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兽药广告审查办法》第五条  厅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厅饲料兽药管理处    16  新兽药(生物制品除外)临床试验审批  《兽药管理条例》第八条,《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第九条  厅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厅饲料兽药管理处    17  主要草种生产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草种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厅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厅畜牧业处    18  草种经营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草种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厅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厅畜牧业处    19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设立审查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九条,《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第四条  厅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厅饲料兽药管理处    20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核发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条,《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第四条  厅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厅饲料兽药管理处    21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厅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厅种植业管理局    22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厅市场与经济信息工作办公室    23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四条  省种子总站    24  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机构考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四条、第七十六条,《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厅种植业管理局    25  草种质量检验机构考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四条、第七十六条,《草种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厅畜牧业处    二、行政处罚(195项)(分解方案具体见说明)    26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  省农业执法总队、省畜牧总站    27  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  省农业执法总队、省畜牧总站    28  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  省农业执法总队、省畜牧总站    29  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  省农业执法总队、省畜牧总站    30  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  省农业执法总队    31  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  省农业执法总队、省畜牧总站    32  从境外引进草种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草种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省畜牧总站    33  从境外引进食用菌菌种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菌种销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省农业执法总队    34  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  省农业执法总队、省畜牧总站    35  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  省农业执法总队、省畜牧总站    36  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  省农业执法总队、省畜牧总站    37  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  省农业执法总队、省畜牧总站    38  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  省农业执法总队    39  违法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三条  省农业执法总队、省畜牧总站    40  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四条  省农业执法总队、省畜牧总站    41  违法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七条  省农业执法总队、省畜牧总站    42  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省农业执法总队    43  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省农业执法总队    44  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省农业执法总队    45  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省农业执法总队    46  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省农业执法总队    47  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省农业执法总队    48  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省农业执法总队    49  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省农业执法总队    50  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省农业执法总队    51  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省农业执法总队    52  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省农业执法总队    53  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

阅读全文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推荐

更多>>

相关咨询

注册
TOP
2008 - 2026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