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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犯的存废问题

大律师网 2015-03-06    人已阅读
导读:吸收犯是指存在数个犯罪行为,其中一个犯罪行为吸收其它的犯罪行为,仅成立一个罪名的犯罪形态,一般选较重罪行量刑。 受国外刑法理论对吸收犯存废争论的影响,近年来我国理论界对吸收犯的存废问题也曾有过激烈的讨论
吸收犯是指存在数个犯罪行为,其中一个犯罪行为吸收其它的犯罪行为,仅成立一个罪名的犯罪形态,一般选较重罪行量刑。 受国外刑法理论对吸收犯存废争论的影响,近年来我国理论界对吸收犯的存废问题也曾有过激烈的讨论,并且在近几年里吸收犯的问题受到学者更多的关注。

  吸收犯是指存在数个犯罪行为,其中一个犯罪行为吸收其它的犯罪行为,仅成立一个罪名的犯罪形态,一般选较重罪行量刑。

  受国外刑法理论对吸收犯存废争论的影响,近年来我国理论界对吸收犯的存废问题也曾有过激烈的讨论,并且在近几年里吸收犯的问题受到学者更多的关注。目前理论上同样存在主废论和主存论两种不同的观点。如果归纳两种不同理论观点,就主废论而言,主要是认为吸收犯的吸收关系主要建立在罪、行为以及刑的吸收的基础上,自身缺乏逻辑基础;吸收犯易与其他的犯罪形态相混淆,因为本来就存在交叉关系严而且,吸收犯的众多争议也说明其理论的不成熟,同时,其他的罪数理论是可以替代吸收犯的。因此,应当废除吸收犯。而主存论则认为,吸收犯在理论上仍然有独立存在的价值,因为吸收犯与牵连犯之间并不存在所谓的交叉关系,也与连续犯相区别;吸收犯有其他的罪数形态所无法替代的实际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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