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主犯的刑事责任,《刑法》第26条第3款~第4款对此作了专门规定,根据这一规定,主犯的刑事责任可分两种情形:
1,对组织、领导、指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论其是否参与、策划和知悉,都要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注意,是按“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而不是按“全体成员”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即集团成员超过犯罪集团的犯罪计划,独自实施的犯罪行为,而且同犯罪集团的性质无直接联系的,不能归入该犯罪集团的罪行,实属实行过限问题。
2,对其他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