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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地位

大律师网 2015-03-06    人已阅读
导读: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地位新刑事诉讼法第96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地位

  新刑事诉讼法第96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本人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在司法实践当中,深知律师在侦查阶段参与诉讼的艰难性,律师的地位毫无保障,律师的作用得不到体现,因为律师在侦查阶段是无权的,一切均得听从于侦查机关的安排和批准,律师的一言一行均得小心谨慎,稍有不慎,自己就会掉进去,这使得律师们在侦查阶段均采取按兵不动的策略,所起的作用微乎其微。刑事诉讼法第7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对于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以上规定表明:律师在案件的侦查阶段就有权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参与刑事诉讼,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但是,律师在这一阶段处于何种诉讼地位,身份是什么,是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还是代理人,法律未加以明确,也就是说,受害人能否在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这不能不说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时的一大疏漏。从律师在侦查阶段履行的各项职责来看,本人认为:律师所履行的是辩护职能,身份应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赋予律师在侦查阶段以辩护人身份,即使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履行为犯罪嫌疑人辩护的职责时名正言顺,又使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与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相衔接。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1条规定:“一切个人都有权请求由其选择的一名律师协助保护和确立其权利并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为其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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