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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与侦查学若干基本问题探讨

大律师网 2015-03-06    人已阅读
导读:一、公安机关(横向)侦查机构的设置和案件管辖分工、(纵向)侦查体制的确立和职能定位应该遵循什么原则 (一)公安机关(横向)侦查机构的设置和案件管辖分工应遵循的原则——积极整合、抑制分化 这一问题实质上涉及
一、公安机关(横向)侦查机构的设置和案件管辖分工、(纵向)侦查体制的确立和职能定位应该遵循什么原则

(一)公安机关(横向)侦查机构的设置和案件管辖分工应遵循的原则——积极整合、抑制分化

这一问题实质上涉及侦查权的横向分配。侦查权的横向分配涉及多个层面。最高层面是不同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之间的侦查权分配,这涉及单一侦查体制与多元侦查体制之分的问题。我国拥有侦查权的机关除公安机关外,还有检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隶属于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狱。同时,铁路、交通、民航、林业、海关等专业公安机关则以公安机关分支机构的形式拥有实质上的侦查权。因此,我国的侦查体制在横向上属于典型的多元侦查体制;第二个层面是特定司法或行政机关内部的侦查权分配。囿于篇幅,不拟对第一个层面的侦查权分配状况展开评论,仅对现行多元侦查体制下公安机关(横向)侦查机构的设置和案件管辖分工谈点管见。

1.公安机关(横向)侦查机构设置和案件管辖方面存在的问题

目前,公安机关(横向)侦查机构设置和案件管辖方面存在两个突出问题:一是打击犯罪的警力布局不合理,侦查警种分工过细,特别是基层侦查部门分割过度,一些县级公安机关警力本来就少,却分设了刑侦、禁毒、经侦等几个部门,人为地分散了警力;二是拥有侦查办案权的部门过多、过于分散。根据《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公安机关的诸多部门都承担着刑事案件的侦破任务。除国保、刑侦、经侦、禁毒等侦查部门外,治安、边防、消防、交管、出入境管理、网络监察等部门也承担破案任务。一方面,一些部门既有行政管理权,又有刑事侦查权,极易造成权力混淆和滥用;另一方面,这些部门原以相应的公安行政管理为主要职责,无法满足侦查破案专业化的要求,办案质量和效率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同时,如果这些部门都建立起侦查办案机构,必然人 为地造成重复建设和有限警力的分割,使之难以形成打击合力。

2.积极整合、抑制分化应作为处理(横向)侦查机构设置和案件管辖分工问题的基本原则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应将积极整合、抑制分化作为今后一个时期处理(横向)侦查机构设置和案件管辖分工问题的基本原则。

在侦查机构设置问题上必须明确:其一,在公安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层面,今后原则上不再增设新的侦查机构,并且应在对现有侦查机构的运作效能及其与相关侦查机构的职责关系、分与合的利弊得失进行充分研究、深入分析、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本着 积极慎重的原则,有选择地进行合并。侦查机构的合并应循序渐进,选择合适的机会, 尽可能减少改革的阻力,减轻改革所带来的震荡。其二,在地市公安局层面和县市公安 局或城市公安分局层面,侦查机构的设置不必同上级公安机关设置的侦查机构一一对应 。经济犯罪侦查工作可由地市公安局承担,毒品犯罪较少的地市公安局不必设置缉毒机 构。县级公安机关作为实战部门,侦查力量应该避免分散,避免形成机关化格局,应该 集中配置,形成合力,建立诸侦合一的侦查部门。对经济犯罪、毒品犯罪等特殊的犯罪 案件的侦查,一方面可由上级公安机关的侦查部门承担;另一方面可根据需要在单一的 侦查部门之内进行必要的业务分工,比如成立相应的专业中队。

在案件管辖分工问题上必须明确:应按照侦查权与行政管理权分离的原则,由侦查部门行使侦查权,行政管理部门行使行政管理权。治安、边防、消防、交管、出入境管理、网络监察等部门只承担《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中由它们管辖的案件的调查 任务。凡需要采取强制措施、动用侦查手段的案件,一律由刑侦等侦查部门负责侦查。 侦查权的归口行使,可以避免侦查权的滥用,避免侦查力量的人为分割,避免侦查手段 和侦查基础业务的重复建设,有利于提高侦查破案的专业化程度,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 和打击水平,强化打击效果。

(二)公安机关(纵向)侦查体制的确立和职能定位应该遵循的原则——明晰事权性质、分级负责

1.公安机关现行(纵向)侦查体制的合理性分析

这一问题涉及侦查权的纵向分配问题。依据侦查权的纵向分配的不同情况,可将侦查体制划分为集中型侦查体制、分散型侦查体制和结合型侦查体制。我国整个公安体制是“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于中央和地方结合型的体制或者可称为以分散为主、以集中为辅的体制。与之相适应,我国公安机关的侦查体制也属于中央和地方结合型的侦查体制,确切地讲是以分散为主、以集中为辅的侦查体制。

近一个时期以来,不少同志主张在不改变现有公安体制的情况下,对侦查机构进行改 革,实行自上而下的垂直领导,建立集中型侦查体制。其论据主要有两个:一是便于维 护刑事执法活动的统一性,排除地方保护,维护法律的尊严;二是中国社会由多重意义 上的封闭性社会向多重意义上的开放性社会的转变,使犯罪活动打破了区域的界限,流 动性明显增强,因此侦查活动也应打破行政区划的壁垒,实现全国一盘棋。

关于重构现行侦查体制、建立集中型侦查体制的主张,其出发点和论据都有一定的科学成分。不过,笔者认为,我国公安机关侦查体制不宜进行大的变动,而应该在以分散为主、以集中为辅的侦查体制不变的情况下,局部强化集中统一性。其道理如下:一是侦查体制应同整个公安体制保持一致,如果侦查工作在体制上失去了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的双重依托,其工作的开展乃至资源的保障将面临重重难以想像的困难;二是我国侦查体制的设计应同国际范围内集中制侦查体制与分散制侦查体制相互融合的趋势相一致;三是侦查体制的设计应遵循明晰中央事权和地方事权、分级负责的原则;四是对那些易于出现地方保护的特定类型案件的侦查,比如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侦查、对重大经济犯罪的侦查、对跨区域犯罪的侦查,可通过上管一级、部厅督办或直办等形式强化集中统一性;五是可以通过建立健全区域协作、部门协作机制,弥补分散体制在侦查协作上的弊端。

2.明晰事权性质、分级负责应作为公安机关设计(纵向)侦查体制和职能定位问题的基本原则

目前,上下级侦查部门事权边界模糊,上级公安机关部署的统一行动和专项斗争过多,冲击基层公安机关正常侦查活动的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影响了基层公安机关侦查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笔者认为,在现行侦查体制下,各级公安机关侦查部门的职责定位必须在明晰上级事权和下级事权的前提下,科学划分上下级的侦查职责。公安部和省级公安机关的侦查部门应在跨国、跨境、跨区域犯罪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侦查中发挥协调和督导作用,避免陷入对其他类型具体案件的侦破事务之中。在打击犯罪中主要应发挥以下功能作用:一是制定一套侦查办案规范,提供侦查程序规范和业务规范。二是研发国际一流水平的刑事科学技术和侦查技术,为基层侦查破案提供有力的 技术支持。三是建立侦查专家人才库,提供高水平的专家支持。公安部应在全国范围内 建立办理爆炸、劫持、投毒、系列杀人、恐怖事件等类刑事犯罪案件侦查和处置的专家 人才库,确保随时从各地调配相应专业的专家人才,为基层提供相应的专家支援。省级 公安机关也应分门别类地建立起不同层次的专家支持系统,以适应侦查破案的现实需要 。四是构筑全国统一、充分共享的侦查综合信息平台,提供迅捷和全面的信息支持。五 是形成高效便捷的侦查协作机制,使不同区域之间的侦查协作制度化、规范化、自动化 ,同时要为跨区域、跨境、跨国犯罪侦查提供具体的支持和协调帮助。六是强化调研、 监督职能,对基层侦查活动进行指导,提供典型经验,予以督促检查。

具体打击目标的确定、打击形式的选择、打击效果的初步评价、打击警力的调配以及打击工作同犯罪防控工作、基础建设、长效机制建设之间关系的协调等内容均应由基层公安机关自主决定。公安部和省级公安机关侦查部门不能越俎代庖。通过明确的事权划分,可以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各级公安机关侦查部门的积极性,充分调动和发掘地方公安机关侦查部门打击犯罪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二、刑事侦查工作的方针是不是应该与时俱进地予以修订,新的方针应该体现什么样的时代内涵

方针是指引事业前进的方向和目标,刑事侦查工作的方针则是指引刑事侦查工作或事业前进的方向和目标。那么,21世纪的中国刑事侦查工作或事业前进的方向和目标应该是什么?

(一)对现行刑事侦查方针的反思

我国现行的刑事侦查工作方针“依靠群众,抓住战机,积极侦查,及时破案”,是于改革开放之前的1978年,在第三次全国治安工作会议上经过充分讨论而予以确定的,并将其写进了当年8月制定的《刑事侦查工作细则》。该方针主要以建国以后20多年刑事侦查工作正反两方面的经验为立论的依据。可以说这一方针形成于计划经济时代,体现了传统社会、封闭性社会、计划经济条件下侦查工作的特点和需要。并且,其所蕴涵的信息含量比较单一、浅白。“依靠群众”具有独立的内涵;而“抓住战机”、“积极侦查”、“及时破案”三句话基本上都与时间概念具有或直接或间接的联系,体现的是一种行为态度的积极性和行为节奏的迅速性。实际上,任何一项工作都强调工作态度上的积极状态,这仿佛是不言而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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