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可以通过检察
立案监督的途径达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1997年1月1日起实施的修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首次明确将
立案监督与
侦查监督、
审判监督、刑事判决、裁定监督和
执行监督并列,作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的重要职责之一。所谓
立案监督,就是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由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的,对刑事案件
立案实行诉讼监督的法律监督方式。通过
立案监督,可以保障法律能够得到及时、统一、正确实施,依法纠正和防止公安机关有案不立或者以罚代刑的现象,使
犯罪分子受到刑事追究,从而促进司法公正,维护法律尊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
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
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
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
立案侦查的,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
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
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
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
立案。”可以向当地检察院控告,由检察机关根据受害人提供的有关材料,再进行必要的调查后依法监督公安机关进行刑事
立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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