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检院加强刑事抗诉工作分类指导系列报道之一
编者按 为了进一步加大刑事抗诉工作力度,高检院公诉厅今年相继在辽宁丹东、江西南昌和浙江杭州召开部分省、市、自治区刑事抗诉工作座谈会,对各地检察机关抗诉工作加强分类指导,即根据抗诉数量与质量的特点,分为抗诉数量与质量同升、抗诉数量与质量“此升彼降”、抗诉数量与质量同降三种情况进行针对性指导。本报从今天起推出三篇报道,敬请读者关注。
代表省份:吉林、辽宁、黑龙江
现象:抗诉数量与质量同升
高检院指导意见:总结经验,以供各地学习借鉴
这样一组数字足以说明吉林省检察机关刑事抗诉工作的成绩:2005年,按二审程序提出抗诉125件,与上年同比上升98.4%,其中改判18件,改判率同比上升0.8%;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请抗诉25件,同比上升31.6%,其中改判2件,改判率同比上升6.9%。
2005年,包括吉林省在内的东北三省检察机关的刑事抗诉工作不但稳步上升,而且卓有成效,他们的探索为各地检察机关提供了很多可以借鉴的经验。
对量刑畸重抗诉成为新“增长点”
一般而言,检察机关比较重视对法院量刑畸轻的抗诉,而忽略对量刑畸重的抗诉。近年来,东北三省不谋而合,把对法院量刑畸重的抗诉作为新的“增长点”,取得了一定成效。
2005年,吉林省抗诉了一起李某抢劫、拐卖妇女案,此案原审判决已经生效,李某不服提出申诉,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提出抗诉。法院再审对李某由原判有期徒刑十年改判为五年。
据吉林省检察院公诉处负责人介绍,过去,检察院对量刑畸重的案件不够重视,认为被告人有上诉的权利,不必运用抗诉手段加以救济,但后来在司法实践中发现,有的被告人不了解法律,不能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上诉权利,因此该省检察机关从保障人权角度出发,加大了对法院轻罪重判案件的抗诉力度。
据了解,为减少检法两家在案件量刑上的分歧,吉林省检察机关将统一要求在出庭公诉时结合案件性质、情节等对案件提出量刑建议,监督法院正确行使刑罚权,同时防止抗诉权的滥用。
辽宁省检察机关也把对轻罪重判的抗诉作为抗诉重点内容之一。抚顺市望花区法院一审认定刘某、陈某构成盗窃罪,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五年、四年,望花区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定性不准,量刑畸重,提出抗诉。二审法院采纳抗诉意见,改判二人构成职务侵占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结合实际突出抗诉重点
每个地方的案件特点各不相同,因此各地检察机关的抗诉工作在保持共性的情况下要因地制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抗诉重点。
2005年,辽宁省检察机关针对当地无罪案件多发的实际,将有罪判无罪案件作为抗诉重点之一。该省鞍山、丹东、锦州、葫芦岛等地共有10人在一审被判无罪后,经抗诉改判有罪,达到近年来最好水平。
同时,重罪轻判案件、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轻罪重判案件、法院裁判中程序错误案件等也是该省检察机关抗诉的重点。
记者了解到这样一个案例:在该省一起受贿案中,被告人一审被判有罪后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就直接改判。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二审法院只能在查清事实后改判或发回重审,无权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直接改判。检察机关遂针对二审法院的程序性错误提出抗诉,目前法院已裁定发回重审。
据了解,辽宁省将继续突出审判监督重点,加大抗诉工作力度。在修订考评标准时,将抗诉率纳入考评内容,对抗诉工作数量上不达标的,予以减分,以提高各级检察机关对抗诉工作的重视度。
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抗诉工作
有段时间,辽宁省检察机关的抗诉工作一度陷入困境:数量上去了,质量下来了,监督效果不明显。为了使“敢抗”和“抗准”有机结合,该省检察机关于2005年修改了抗诉工作量化考核机制,将加分项由单纯的“上级检察院支持”调整为“上级检察院支持和法院改判”挂钩,即只有得到上级检察院支持并获法院改判的抗诉案件才能加分,从而引导下级检察院从单纯追求“敢抗”向“抗准”、“抗赢”兼顾的转化,保证了抗诉质量提高。
辽宁省检察机关的这项制度革新效果明显:2005年,该省抗诉案件数量比上年同期增长35%,抗诉质量也有所提高,改判率同比上升14%。除此之外,辽宁省检察院还制定了《辽宁省检察机关案件质量标准(试行)》,对抗诉的实体标准、程序标准和抗诉案件的错案、严重瑕疵、一般瑕疵标准都作了明确规定,并与责任追究制度挂钩。
黑龙江省检察院健全抗诉前请示沟通制度,即下级检察院在开展抗诉工作前,要向上级检察院主动通报信息,力求做到检察机关内部上下协调,达成共识,降低撤抗率。一个成功的例子说明了这项制度带来的好处:牡丹江市检察院内部对周某故意伤害案是否抗诉意见不一致,便及时与省检察院沟通,省检察院公诉处认为周某刺了被害人三刀,并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持放任态度,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一审法院判处周某有期徒刑十五年适用法律不当,应提起抗诉。最后法院采纳抗诉意见,改判周某为无期徒刑。
抗诉能否成功,法院是关键环节,因此与法院沟通协调是抗诉成功的一个重要保证。黑龙江省检察院深化列席审判委员会和与法院沟通协调工作机制。通过协商,把抗诉案件纳入列席讨论范围,规定省法院审委会研究抗诉案件时,省检察院派员列席,补充抗诉理由和依据。2005年,黑龙江省检察院分管检察长共列席审委会503次,对一些案件的抗诉成功起到了很大作用。
据介绍,黑龙江省检察院还将研究建立刑事抗诉案件质量标准,制定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刑事抗诉案件操作规程,进一步完善刑事抗诉案件备案审查制度,规范刑事抗诉案件法庭用语等。通过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确保刑事抗诉工作高效、平稳、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