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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以胜:双规的依据是党纪而非国法

大律师网 2015-03-09    人已阅读
导读:2007年2月13日10时,国新办请中共中央纪委副书记、秘书长干以胜和监察部副部长屈万祥介绍2006年中国的反腐倡廉工作等方面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美国全国公共广播电台记者]:  您刚提及的几个大案要案里,我们经

2007年2月13日10时,国新办请中共中央纪委副书记、秘书长干以胜和监察部副部长屈万祥介绍2006年中国的反腐倡廉工作等方面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美国全国公共广播电台记者]:

  您刚提及的几个大案要案里,我们经常看到这些官员被移交司法部门之前,被纪委部门“双规”起来了。去年有一些专家们提出一些质疑,据他们所知,中国没有一部法律给任何政党限制人身自由的权力,或者是代替司法部门行使执法权。您对这些问题有什么评论?这些专家提出来的有没有道理,到底有没有这么一部法律?

  [干以胜]:

  你说的有些专家对“两规”的问题有不同的看法,我们也注意到了。首先应该明确,“两规”是一种党内审查的方式,是对犯错误的党员、违犯纪律的党员进行审查的一种方式。它的依据是党内法规,而不是国家的法律。

  党内法规对于“两规”问题有严格的规定,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两规”,“两规”的程序是什么,批准权限是什么,包括对“两规”对象不能侮辱人格、刑讯逼供、侵犯人权,都有很明确的规定。

  比如我们对于被审查的党员领导干部在作出处分以前,还是把他作为党员、作为同志来对待,在生活上给予照顾,包括有病了给他创造条件治病,他也有一定的和家人通话的自由。如果违反了党内的规定,对办案人员要追究纪律责任,特别是造成严重后果的。所以,“两规”在性质上不同于司法机关所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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