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审结,最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如果是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 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的重大复杂案件,经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审结,最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如果是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 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 诉案件,有上述情形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也可以延长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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