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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管制期间计算问题的意见的函

大律师网 2015-03-09    人已阅读
导读:1952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运城镇人民政府司法科: 来信已悉。关于贪污分子被判机关 管制 的,其管制日期应由何时起算的问题,本院1951年6月23日批复华东分院对被告在诉讼中死亡的裁判问题,及裁判前羁押
1952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运城镇人民政府司法科: 来信已悉。关于贪污分子被判机关 管制 的,其管制日期应由何时起算的问题,本院1951年6月23日批复华东分院对被告在诉讼中死亡的裁判问题,及裁判前羁押日数的折抵问题之意见内

1952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运城镇人民政府司法科:
来信已悉。关于贪污分子被判机关管制的,其管制日期应由何时起算的问题,本院1951年6月23日批复华东分院“对被告在诉讼中死亡的裁判问题,及裁判前羁押日数的折抵问题之意见”内载“被告在裁判确定前羁押日数折抵刑期的问题,我们以为今后应在各该判决内记明按羁押日数以一日折抵一日使其明确免得监所方面在计算刑期时有所忽略”。根据以上规定贪污分子被判处管制之日期,应将判决前限制自由之日期按日折抵,不能由判决后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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