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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判庭关于“红帽子”企业产权纠纷处理

大律师网 2017-03-18    人已阅读
导读:农业部乡镇企业行政执法领导小组: 基于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初的政策背景,企业红帽子现象比较普遍,产权界定存在障碍,产权纠纷的处理也存在一些不同的认识。结合乡镇企农业部乡镇企业行政执法领导小组:基于20世纪
农业部乡镇企业行政执法领导小组: 基于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初的政策背景,企业红帽子现象比较普遍,产权界定存在障碍,产权纠纷的处理也存在一些不同的认识。结合乡镇企

  农业部乡镇企业行政执法领导小组:

  基于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初的政策背景,企业“红帽子”现象比较普遍,产权界定存在障碍,产权纠纷的处理也存在一些不同的认识。结合乡镇企业法和行政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就“红帽子”企业产权纠纷处理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程序上可以通过“红帽子”企业产权利害关系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企业登记项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拒绝变更的,申请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证据作出裁判;

  二、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行政案件时,对实体问题应当尊重“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在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委托审计等机关进行审计或者鉴定;

  三、涉及企业产权可能存在国有性质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先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予以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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