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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期、死缓罪犯减刑审核

大律师网 2015-03-10    人已阅读
导读:公安司法 无期、死缓罪犯减刑审核 审核对象:全省监狱呈报拟减刑的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的罪犯 审核机关:省监狱管理局,具体由内设的狱政管理处经办。 审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
公安司法 无期、死缓罪犯减刑审核 审核对象:全省监狱呈报拟减刑的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的罪犯 审核机关:省监狱管理局,具体由内设的狱政管理处经办。 审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符合法律规定的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条件的,二年期满时,所在监狱应当及时提出减刑建议,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后,提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10条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审核内容:

  1、原判死缓罪犯,服刑是否满2年;

  2、服刑期间是否有故意犯罪行为或重大立功表现,是否具备刑法第50条之规定;

  3、原判无期罪犯是否服满2年,是否具备刑法第78条之规定;

  4、罪犯服刑期间获得的考核奖励情况。

办事程序:

  1、专干初审监狱呈报减刑材料;

  2、审核领导小组集体研究;

  3、狱政处处长审核;

审核时限:20个工作日。

监管措施:

  1、监狱呈报前,公示拟报名单;

  2、省局审核后,报请省高院裁定;

  3、省高院裁定后,由各监狱公布结果;

  4、日常检查与监督。

办理机构: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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