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明确什么是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成立需要哪些条件?以及正当防卫的如何适用,可能出现怎样的问题,怎样解决在在运用中出现的这些问题等,至今还是法律界的探讨的问题之一。正确的解决这些问题,不仅关系到司法机关怎样正确地运用法律解决这些方面的诉讼,保证案件质量,有效地惩罚犯罪,保证人民的民主权利,而且关系到我国政治体制能否鼓励并保障人民群众勇于同犯罪作斗争,进一步树立、加强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等等。
关键词:正当防卫 理解 适用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与特征
我国的刑法法典第20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据此规定,我国刑法法典中的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我国刑法法典中的正当防卫具有如下特征:
首先,正当防卫是目的之正当性和行为之防卫性的统一。所谓目的的正当性,是指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保护合法权益。这一目的提示了正当防卫的社会政治内容,即正当防卫是公民合法权益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法律武器;所谓行为的防卫性,是指正当防卫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反击。二者间的关系是:目的的正当性决定行为的防卫性,即正当防卫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而不是报复侵害,更不是对不法侵害者的惩罚。因此,防卫行为必须限制在必要限度内;行为的防卫性体现目的的正当性,即防卫行为是防卫目的的客观反映,它充分说明正当防卫行为是在紧急情况下,为保护合法权益而采取的救急措施。如果离开了行为的防卫性,就会使正当防卫沦为双方对等的惩罚。从而也就没有目的的正当防卫性而言。
其次,正当防卫是在主观上的防卫意图与客观上的防卫行为的统一。关于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根据,在西方法律理论上历来就有主观和客观两派学说。主观主义学说认为:正当防卫的不负刑事责任的根据在于防卫人在实行正当防卫的场合,因受到外来的不可抗力,而完全失去意志自由,因此不负刑事责任。客观主义学说则认为:正当防卫行的是两种法益相行不能两全,而事情紧急来不及由国家权力加以干预,当事人自救的一种放任行为。还有一种理论认为是:正当防卫行为的本质上是不法行为,只不过情有可原而不予刑罚处罚而已。
笔者认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根据在于:防卫人主观有防卫的意识而没有犯罪的意图。这种主观上的防卫意识说明,正当防卫是一种有意识有目的的保护合法权益的反击行为,而不是身体上的条件反射和盲目的自卫;客观上有合法的防卫行为而没有不法的侵害行为。这种客观上的防卫行为表明,正当防卫尽管对不法侵害者造成了一定的人身或财产损害,具有犯罪的外观,但它与违法和犯罪行为具有本质的区别。主观上的防卫意识和客观上防卫行为的统一,说明正当防卫不具备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因而不负刑事责任。
最后,正当防卫也可以说是社会政治评价和法律评价的统一。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的社会评价是正当防卫主观上没有罪过,客观上没有社会危害性。它说明正当防卫是对国家、社会有益的行为,当合法权益遭到不法侵害时,每个公民都有权实行正当防卫。正当防卫具备犯罪构成,缺乏刑事违法性,因而不负刑事责任,是我国刑法法典对正当防卫的法律评价,它说明了正当防卫与非法行为、犯罪行为是两类相互对应,不能并存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