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即所损害的利益等于甚至大于所保全的利益。避险过当应当负法律责任,但在刑事上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避险过当行为是一种犯罪行为,它具有以下两方面的特征:
1、避险过当行为具有主观罪过性。避险人主观上存在避险的正当目的,但同时也负有避免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义务。行为人疏于履行该义务致使损害结果发生,其对避险过当的结果持有放任或过失的心理态度,具有主观罪过性。
2、避险过当具有客观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这是避险过当行为与紧急避险行为的本质区别。从客观上讲,避险行为的强度、后果已超过必要限度,给受损害的法益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从而危害了社会,违背了法律对避险行为合法化的要求。
“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是决定行为是否构成避险过当的标准。超出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构成避险过当,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如未超出必要限度造成损害就不能构成避险过当。我国刑法并未对避险过当的必要限度作出明确规定,按照目前的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必要限度的标准就是:紧急避险引起的损害应小于所保护的利益。理由是:紧急避险是两个法益的冲突,只有牺牲较小的法益来保全较大的法益,才有益于社会,才符合刑法规定紧急避险的目的。如果被损害的法益大于或等于被保护的利益,避险行为就会失去正当性,从而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