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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行为 免予刑事处罚

大律师网 2015-03-10    人已阅读
导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抢夺公私财物虽然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抢夺公私财物虽然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免予刑事处罚: (一)已满十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抢夺公私财物虽然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免予刑事处罚:
  (一)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属于初犯或者被教唆犯罪的;
  (二)主动投案、全部退赃或者退赔的;
  (三)被胁迫参加抢夺,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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