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垦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魏功华犯滥用职权罪一案

大律师网 2015-03-10    人已阅读
导读: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1)东刑一终字第47号 原公诉机关垦利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魏功华,男,1953年2月12日出生于山东省淄博市,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干部,原垦利县公安局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1)东刑一终字第47号 原公诉机关垦利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魏功华,男,1953年2月12日出生于山东省淄博市,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干部,原垦利县公安局建林派出所所长,住垦利县公安局家属院。2000年8月9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1)东刑一终字第47号

  原公诉机关垦利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魏功华,男,1953年2月12日出生于山东省淄博市,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干部,原垦利县公安局建林派出所所长,住垦利县公安局家属院。2000年8月9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垦利县人民检察取保候审,2001年8月1日经垦利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垦利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垦利县看守所。

  辩护人齐彬利,山东齐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崔瑜,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垦利县人民法院审理垦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魏功华犯滥用职权罪一案,于二○○一年八月十五日作出(2001)垦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魏功华不服,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及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其辩护人提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重”的辩护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垦利县人民法院(2001)垦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垦利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道华

  代理审判员 马曰全

  代理审判员 张志刚

  二○○一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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