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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如何定罪处罚?

大律师网 2015-03-10    人已阅读
导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防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的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防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的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防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的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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