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贿买、指使证人作伪证的被告人杨会东受贿、妨害作证一案,于2006年12月13日在绥江县人民法院再次公开开庭审理。 经查:2000年绥江县林场职工杨会东以绥江县林场项目负责人身份分别与刘某、李某签订了《九九年度绥江县封山育林工程地段承包协议书》。2000年7月19日至2
因贿买、指使证人作伪证的被告人杨会东受贿、妨害作证一案,于2006年12月13日在绥江县人民法院再次公开开庭审理。
经查:2000年绥江县林场职工杨会东以绥江县林场项目负责人身份分别与刘某、李某签订了《九九年度绥江县封山育林工程地段承包协议书》。2000年7月19日至2004年4月26日期间,杨会东利用担任工程项目负责人的便利条件,强行将刘某、李某二人承包的工程结算款17.8万余元截留,据为己有。在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后,杨会东为逃避法律追究,前往本案主要证人刘某家中,指使刘某制作虚假领条。2006年9月25日,绥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杨会东涉嫌受贿罪向绥江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0月24日绥江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中,被告人杨会东当庭翻供,其申请作证的本案主要证人刘某向法庭作虚假陈述,并提供相关书证,公诉机关依法建议延期审理本案。2006年10月26日绥江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撤回起诉,补充侦查。查明杨会东在被取保候审期间,贿买本案主要证人刘某签订虚假共同承包协议并订立攻守同盟,指使刘某出庭为其作虚假证实,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司法活动。2006年11月23日绥江县人民检察院再次以杨会东涉嫌受贿、妨害作证罪向绥江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06年12月29日,绥江县人民法院对杨会东受贿、妨害作证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会东犯受贿罪、妨害作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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