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恶意透支信用卡获刑一案 ,主要内容如下:
案情:
2008年至2009年,广州市民李某华在办理了信用卡后透支消费2万余元,经银行多次催收仍拒绝偿还。近日,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李某华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14日,被告人李某华在某银行广州分行开办了卡号为421870997135××××的信用卡一张。其后,李某华使用该信用卡进行现金透支及刷卡消费,至2009年5月16日,共透支22431.05元。其间,银行通过电话、信函、外访等方式催收40次,但李某华仍拒不归还欠款本息。截至2012年6月15日,李某华共欠银行本金、利息、滞纳金合共82889.30元,逾期40个月。之后,银行向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李某华已经与银行达成还款协议,并根据该协议归还了欠款本息。
判决:
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华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信用卡诈骗罪: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亦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确无诈骗故意,即使违反有关信用卡管理规定获取了财物,也不能以犯罪论处。如不知是伪造、作废的信用卡而使用,善意透支,误用他人信用卡等,均不能作犯罪论处。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