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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商业秘密的立法保护?

大律师网 2015-03-11    人已阅读
导读:我国对商业秘密权利的立法保护,主要是通过在《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等法规中所确定。在《民法通则》中,商业秘密是作为一种财产权来保护的
我国对商业秘密权利的立法保护,主要是通过在《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等法规中所确定。在《民法通则》中,商业秘密是作为一种财产权来保护的:公民、法人的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

我国对商业秘密权利的立法保护,主要是通过在《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等法规中所确定。在《民法通则》中,商业秘密是作为一种财产权来保护的:“公民、法人的……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在其他法律和法规中,商业秘密是通过制定良性竞争法途径予以保护的。它只是一种行为,一种维护市场经济价值的工具行为,并没有将其视作一种财产权予以保护,它只是一种权利。

《北京市专利管理保护和促进条例》(草案)昨起至12月20日在首都之窗网站征求市民意见。

草案规定,对故意为假冒他人专利提供生产经营便利条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故意为他人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提供生产经营便利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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