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消费者知情权不容侵犯

大律师网 2015-03-13    人已阅读
导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这就是法律上对消费者知情权的定义。知情权,一方面体现为消费者享有知悉的权利,另一方面体现为企业负有告知的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这就是法律上对消费者知情权的定义。知情权,一方面体现为消费者享有知悉的权利,另一方面体现为企业负有告知的义务。东航航班集体返航事件,不是少量的单架飞机出现的偶然意外事件,而是大规模的多架飞机“共谋”引发的严重社会公共危机。尽管如此,东航还是对返航的真实原因避而不答,仅以“天气原因”搪塞消费者,在公众和媒体的一再质问下才承认部分返航航班存在人为因素,而对其中的具体情况也未解释清楚。这一系列行为,是对消费者权益的极大漠视,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由此,我们不禁要联想,在这种明显存在多架飞机“合谋”又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东航都一味隐瞒。迫不得已才只公开部分真相,那么,以前航空公司经常晚点、误点,都称是“天气原因”,这是不是更有可能另有隐情,是不是其实是存在“人为原因”?我们不禁要担忧,消费者的知情权,到底被损害到了什么程度,企业对其应该履行的告知义务,到底漠视逃避到什么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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