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浅议公平交易权

大律师网 2015-03-13    人已阅读
导读:一 、关于公平的理念我们先谈谈公平:公平,有形式、外部的层面,也有实质、内涵层面。所谓形式、外部的公平,即着眼于个体之间形式上的法律地位平等、意思表示自由,而不问行为的结果;而实质、内涵的公平,超然于个体权利

  一 、关于公平的理念

  我们先谈谈公平:公平,有形式、外部的层面,也有实质、内涵层面。所谓形式、外部的公平,即着眼于个体之间形式上的法律地位平等、意思表示自由,而不问行为的结果;而实质、内涵的公平,超然于个体权利行使之上,直接关注个人和社会利益实现的公平即结果公平,属于有利于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公平。

  传统法律体系中的公平需求和体现,主要是从形式的、外部的角度,从各个方面加以保障,即宪法维护公民的政治公平;刑法中的公平则体现在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同罪同罚上;而具体到民商法,公平观便得到了更大程度的彰展和弘扬。在民商法制度的具体设计中,公平理念体现为平等、自主、自愿、合意等。

  二、什么是公平交易权

  公平交易权是就是从经济法的公平观中引发而来的。即消费者在与经营者之间进行的消费交易时所享有的获得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公平交易条件关系到消费者的经济利益,由于消费者以满足生活需求而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当某种消费品不能得到时,其需求就不能满足,甚至危害自己的生命健康。因此在某种情况下,消费者出于对消费品的强烈需求,他们往往不得不接受不公平的交易条件。同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信息的不合理分布,消费者要依赖经营者提供的信息,来判断商品服务的价值,因而,更容易为经营者所欺骗而进行不公平的交易[①]。所以通过法律对经营者的行为进行规范,并赋予消费者以法定的公平交易权就尤为必要。

  公平交易权的核心是消费者以一定数量的货币可以换得同等价值的商品或者服务。这一点实际上是衡量消费者的利益是否得到保护的重要标志。此外,衡量是否是一种公平交易,还包括:在交易过程中,消费者是否得到实际上的满足或者心理的满足;当事人是否出于自愿,有无强制性交易或者歧视性交易的行为等等。在交易的过程中,一般来说消费者总是处于弱者的地位,甚至是被动的地位。经营者和消费者是一对矛盾的统一体,两者的行为构成了交易的行为。一方要赚钱,一方怕花冤枉钱,讨价还价。最终总是要寻求一个平衡点,满足了双方都能接受的条件,交易也就完成了。这个平衡点就是公平交易权的支撑点,也是实现消费者公平交易的关键所在。

  三、 公平交易权实现的障碍

  (一)商场(店)的告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该条第2款还规定:“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上述规定表明: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必须符合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其内容不得对消费者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否则,就会因严重侵犯消费者权益成为显失公平的合同而被撤销。经营者有严格遵守公平交易的义务,不得以格式合同等形式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法律上作出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经营者利用优势地位来损害消费者的利益,确保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的实现。

  (二)“谢绝自带酒水”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被排除显而易见,当消费者在酒店中需要消费酒水时,按酒店的规定只能从酒店购买,交易是必然的。可是这种交易并不公平。现在酒店中酒水的价格比市场上至少高50%、1倍甚至几倍。早在1997年,为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北京市商委、物价局、旅游局联合发布了《关于饮食、娱乐业禁止以不正当价格年利的规定》。规定要求经营餐饮业的企业饮食综合毛利率标准是:五星级宾馆饭店为70%;四星级宾馆饭店为65%;三星级宾馆饭店和特级饮食企业为60%;一、二级宾馆饭店、一级饮食企业为55%;二级饮食企业、特级旅店的餐厅为50%;其他饮食企业和特级以下旅店的餐厅为45%.经营娱乐业的企业,其经营的酒水、食品、冷饮的毛利率不得超过70%.参照这样的规定,如果酒店强行卖给消费者酒水就是一种强制交易行为,就会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而酒店把这种意识以“禁止自带酒水”的告示这种格式条款的形式表达出来,就是在排除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另一方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酒店设置“禁止自带酒水”这样的告示的最终目的,是要向消费者销售高价酒水,从而获得超出常规的利润。这对于消费者而言,是明显的不公平、不合理。所以这种店堂告示也当在“不得”之列。告示本身的存在,就因为其深层次的暴利诱因,处于“不合法”的范畴。

  四、我国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法律保护的完善

  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消费者公平交易权保护的法制体系

  1993年,我国通过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它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最基本法律,规定了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最主要、最基本问题,如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及其职责,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责任等。在此基础上,我国又先后出台实施了《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商标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环境保护法》等。

  关于公平交易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的公平交易权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的权利,以及有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的权利。此外竞争法律制度、价格管理法律制度、计量管理法律制度、消费合同法律制度都更好保护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2004年3月1日,在新加坡消费者协会的长期不懈努力的推动下,保护消费者(公平交易)法令正式实施。

  公平交易法令的实施将为消费者与商家提供一个更加公平的交易环境,法律将在不拖累商家生意和增加成本的情况下,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该法令列出了一系列商家不应从事的不公平的交易行为,让消费者能够据此出示商家违反法令的证明,从而寻求民事赔偿。不过,从事了不公平交易的商人将不会受到刑事制裁。

  法令生效后,消费者和商家应当知道对双方的权利与责任的规定。目前,新加坡消费者协会正在通过多种途径,如公开讲座,广播、电视节目、出版指导手册等方式向消费者和商家传递公平交易的内容和信息。

  (二)消费者公平交易权保护的行政体系

  国家保护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政府行政保护系统包括:①技术监督行政机关。制定有关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对各种违反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制定和完善。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过企业登记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商标管理、广告管理、个体私营经济管理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别应加强研究制定市场进入规则、市场经营规则,规范经营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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