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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墙无警示标志 市民取钱撞花了脸

大律师网 2015-03-13    人已阅读
导读:公共场所玻璃保持干净明亮本无可厚非,但作为公共场所,也应顾及消费者安全,在透明玻璃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避免不必要的损伤。昨日,吴女士在建行取钱时,就撞上了没警示标志的玻璃墙,导致脸上挂彩。昨日,记者接到

  公共场所玻璃保持干净明亮本无可厚非,但作为公共场所,也应顾及消费者安全,在透明玻璃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避免不必要的损伤。昨日,吴女士在建行取钱时,就撞上了没警示标志的玻璃墙,导致脸上挂彩。

  昨日,记者接到读者吴女士的报料,称她上午到建行云苑新村支行取款时,刚取完款出来就被“撞”了,不但嘴唇被撞破,而且额头、膝盖也被撞青。

  吴女士表示她当时一下子就被撞蒙了,等她回过神来才发现,原来是撞在了银行的玻璃墙上。不过,她撞上的玻璃墙非常隐蔽,就在自动门与银行的水泥墙之间,除了边缘没有任何门框之外,整个玻璃上也没警示标志,令人很难辨别。但是旁边的玻璃墙一侧,虽然也没有边框,但中间有蓝色的贴纸,能让人一眼辨认出来。

  如此整片落地玻璃,如果没有警示标志,不留神还真会被忽略,很容易撞上的。吴女士表示,如果银行不采取措施,其他人也很容易中招,万一是个老人就更危险了。于是,吴女士特意找到银行的保安了解情况,保安告诉她,上班时就发现了这个问题,玻璃墙上的警示标志是被贪玩的小孩子撕掉的。

  吴女士提出,得赶快把警示标志贴上,以免其他人也撞上。之后,因要忙别的事,吴女士离开了。不过,在她与该银行交涉到上车离开的半个小时内,没看见银行有改进。

  肇事的玻璃墙幸好没有给吴女士带来严重的损伤,如果酿成大祸,银行将会因为这个小失误承担严重后果。

  律师:银行未尽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

  记者专门咨询了广东顾浩巍律师事务所的顾浩巍律师,他告诉记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上述所提的建行云苑支行显然未尽到公共场所安全保障的义务,同时又造成了消费者损害,造成了侵权。如果消费者投诉,银行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记者也进行了实地了解。直至昨日下午快下班时,玻璃墙上的警示标志也还没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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